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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三)(礼仪漫谈(149))

马保奉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5月17日   第 06 版)

  四、通讯自由

  通讯自由,是保证外交代表机关正常工作、执行其职务的基本手段之一。外交代表机关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本国政府指示,同时也需要同本国驻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保持联系。这些通信联络内容有些是公开的,也有很多是需要保密的。按照国际公约,驻在国应给予驻本国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提供必要的通信方便和保障。

  《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电信在内。”

  通讯方式之一是使用密码电报通讯。世界各国,凡外交代表机关进口和使用无线电设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立无线电通讯网络、数据专线接入、进口和安装海事卫星、设立卫星通讯地球站(VSAT)接收天线及附属设备等,均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方可实施。

  派遣外交信使运送外交信袋是国际间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委派外交官担任,但两者都需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注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应加以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国际上公认外交信袋不可侵犯,即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或毁损,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验优待,可是在实际执行中,各国海关部门常常不检查信使个人行李,至于机场安检通常不能免除。

  外交信袋内只能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且重量、体积均需在合理范围内,超出合理范围者,如集装箱,不得作为外交邮袋,须作为使馆公务用品申报入关。外交邮袋应严密包装,外部有可资识别的标记,如信袋上标明“外交邮袋”字样,并在信袋封口处,加以外交机关印记之铅印或火漆印固封。

  外交信袋有时也可委托前往驻在国的飞机机长、轮船船长携带,或交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邮寄。机长或船长应持有官方证明文件,但他们不被视为外交信使。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及托运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员办理提取或交运手续。

  五、行动和旅行自由

  外交人员执行公务时行动和旅行自由,是其必备条件。《维也纳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另订法律规章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七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外交人员为了认识接受国,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了解和调查接受国各方面的情况,到接受国各地旅行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各国对外交人员旅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为了保守秘密,有些国家对外国人设置了一些禁区。我国曾于1958年规定,驻华使馆人员在北京的活动范围,限定在以天安门为中心半径不超过20公里的范围内,如他们到规定的范围之外办理公务,需向外交部礼宾司办理申请许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各省区的县市以上城市已基本开放。驻华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外地旅行时,只需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即可。使馆人员如果想会见地方政府负责人,与地方有关部门举行座谈等,需提前照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西藏旅行,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获准后,自治区外办将负责安排申请人在西藏的活动。

  外交人员行动及旅行自由,即使两国中断外交关系,乃至发生战争,致使使馆人员撤离驻在国,也应对他们在撤离时的行为予以保障。

  (待续) 

  (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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