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外交部领事司多年的资料积累及近一年的组织编写,《中国领事工作》(上下册)日前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领事关系编”侧重回顾和介绍中外领事关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领事制度编”侧重介绍领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主要内容;“领事业务编”侧重介绍各种具体领事业务知识和政策。阅读本书尤其是有关领事保护的法律规定和鲜活事例,能够让人们充分了解“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理念和外交植根人民、造福人民的具体措施,极具实用价值。
“护侨”法规与具体做法
(一)新中国宪法性文件的规定。本书在开篇第一章“中外新型领事关系的建立”中写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由此,本章第三节“新中国领事工作的一些初步实践”中具体描述了新中国驻外使领馆帮助华侨解决生活中一些实际困难的事例:
1、解决华侨结婚登记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驻缅甸使馆向外交部反映:当地华侨为避免铺张浪费、提倡节约、简化结婚仪式,要求使馆予以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新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最早记录。目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法律规章不禁止的前提下,可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2、解决华侨汇款回国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驻外使领馆便着手为海外华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包括华侨汇款回国问题。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就“在德华侨汇款回中国问题”达成协议并开始实施;同年8月,经过双方努力,居住在柏林西区的华侨凭中国驻民主德国外交使团颁发的护照,亦可汇款回中国。1952年2月至5月,中国与波兰两国政府通过协商,就“双方侨民汇款回国问题”达成协议并予以实施。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这对维持海外华侨与其中国境内侨眷的感情交流和生活稳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新中国宪法的规定。本书第一编“中外领事关系的拓展”和“侨务工作”中均提及宪法中对保护华侨的规定。如,1954年宪法第9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1975年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1978年宪法第54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1982年至今现行有效的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新中国对“护侨”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护侨”到“领事保护”
本书第一编“领事保护工作”和第三编“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有关的领事工作”中,真实记录了1998年以来发生的100多个重大领事保护案件的处理情况。本书将“保护中国公民海外权益”称作“领事保护”(1991年出版的《新中国领事实践》一书称作“护侨”),为读者描绘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领事保护工作对象的大幅增加”以及国际法应用于领事保护工作的生动画面,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决心和能力。
涉及多项实用信息
本书第二编“领事制度编”,主要阐述近代以来中国领事制度的形成过程以及新中国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三编“领事业务编”由“中国的领事机构”、“护照业务”、“签证业务”、“领事认证业务及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业务”、“民事和司法方面的领事工作”、“海外侨务工作”、“领事保护工作”、“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有关的领事工作”等章节组成。
附录部分收录了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外国在中国领事机构、中国在外国领事机构、中外互免签证协议、未建交国事务代管机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当事国及中外双边贸易总值等一览表。主要资料截至2012年底,有的地方采用了2013年的最新资料,内容实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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