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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4月11日 星期五

公告栏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4月11日   第 07 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维亭:本院受理李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西民初字第126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光、王慧、王浩:原告王晓良与你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克英、孟秀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孟盼盼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少傑(杰):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地毯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16万元人民币;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83.90元、执行费642.2元人民币。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你位于都江堰市奎光路中段4幢2单元3楼3、4号房屋(面积为:154.6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都权000835号)。由于发生“5.12”汶川特大地震,该房屋在地震中损毁。依据都江堰市灾后重建相关政策,现通知你可选择享受以下其中一项权利:1、放弃享有原房屋的全部权利,一次性取得14万元人民币货币安置;2、放弃享有原房屋的全部权利,申请置换70平方米房屋一套;3、参加原址重建。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都江堰市相关部门办理以上享受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手续。本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办理,本院将依法对你应享受灾后重建的相关权利进行处置,以清偿你所欠的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威猜(SAE TANG WICHAI):本院受理原告林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彬与被告陈威猜(SAE TANG WICHAI)离婚;二、婚生子林赫由原告林彬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冀川: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古物古(香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坪山六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坪山澳子头股份合作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前,并定于2014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年3月31日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静:本院受理杜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2014)青海法宣字第84号

  本院受理常忠远申请宣告常少飞死亡一案,经查,常少飞,男,汉族,1981年5月7日生,山东省荣成市上庄镇塔山村人。于2012年3月29日从巴拿马到朗维尤港途中不慎落水失踪。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常少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范怡冰、张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晋杰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芝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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