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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3月24日 星期一

香港普选

怎样才不会是“水中月”?

候选人有政治标准 回归基本法是正道

木曰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3月24日   第 03 版)

  3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在港举办“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内地与香港两地的专家学者以及港府官员等出席、演讲,共同探讨香港政制发展的问题。

  香港普选的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应邀出席研讨会,作了题为《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原则与行政长官普选》的主讲。

  饶戈平阐述了香港普选的底线。他说,普选必须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依据,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符合爱国爱港标准,这是中央为香港普选划出的底线,符合“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基本法的要求。任何偏离、背离或对抗这一底线的做法都于法无据、与理相违。

  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中央之所以提出爱国爱港的政治标准,饶戈平指出,主要是由香港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中央与香港的关系以及行政长官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也是基本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爱国爱港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要求,也包含着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政治和法律的融合。

  饶戈平介绍说,强调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而是包含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中,是20多年前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就曾强调过的一项政治原则。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领导人首先定位为政治人物,当然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立场;而对领袖人物的选举不可能不包含政治标准的考察。看看世界各国实践,要求候选人爱国、忠于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最起码的政治标准,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这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要求。

  政改不能偏离基本法

  当前香港社会正在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展开公众咨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上。要化解争议,凝聚社会共识,就必须遵循共同的法律基础。饶戈平指出,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无权自行制订本地区的政治体制,而必须由中央通过宪制性法律来加以确定。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中央,中央握有对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批准的权力。

  饶戈平强调,香港回归16年来的政制发展以及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都源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相关规定。基本法和人大决定构成香港政制发展的宪制性依据,不仅是香港普选的来源和基础,而且是香港普选必须遵循的唯一的法律根据,具有不可挑战、不可逾越的权威地位。

  谈及行政长官候选人问题时,饶戈平说,提名委员会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确定的唯一的提名机构,参照体现了香港民主政治传统和均衡参与原则的选举委员会而组成,代表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和诉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当的认受性。

  饶戈平也提到,虽然“一国两制”开创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民主新时代,但民主政制在香港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还处在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制发展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要在保持香港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到普选。

  “没有各走极端的本钱”

  香港政改不能偏离基本法,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研讨会上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林郑月娥表示,“政制发展和基本法,关系密不可分。任何政改方案如果偏离基本法的规定,例如建议的提名方法是绕过或削弱按基本法授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既可能受到法律挑战,也难以得到社会认同。我身兼政改咨询专责小组组长及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向社会大众清楚带出这个信息,让政改工作不致离开正轨,以致徒劳无功,令普选行政长官这个愿景不致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林郑月娥还说,2014年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一年。准确认识基本法,对推动政改的讨论,凝聚共识,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只有充分掌握基本法对普选的规定,才可以聚焦讨论不同方案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在今后一段时间,会通过区议会层面继续向市民推广基本法有关内容。

  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研讨会上演讲时指出,普选特首是否“万灵药”,不能一概而论,但公平公正的选举,有利政府招揽人才,亦有利推动香港长远政策。“香港没有各走极端的本钱”,他呼吁各界直接和坦诚地沟通,消除分歧,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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