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限字第1号
申请人沙利·杜买·沙加地公司(PT. SARI DUMAI SEJATI)因遗失编号为LBGZAP01的全套正本提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提单记载的承运人为金海湖船务有限公司(Jinhaihu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太平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PACIFIC HK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目的港为中国嘉兴乍浦港,提单项下货物为散装的3749.953公吨棕榈油。经审查,本院决定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正本提单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单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