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公布,其中对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多处表述受到关注。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决定》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将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地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次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即召开会议,结合纪检工作实际,指出要研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意见,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本次明确提出加强双重领导体制中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为双重领导体制更好地实行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安排。
办案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马怀德指出,事实上,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党章中早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特别是程序、制度不是特别健全,因此有时出现了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双重领导体制,使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这点非常必要。
《决定》还明确地指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决定》的改革力度确实很明显,比如说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首肯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就给压案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姜明安说,“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斗争。”
人事安排有新规定
另外,《决定》还从人事安排上作出了统筹协调,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被认为是加强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
姜明安指出,因为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过去由于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领导职务主要是由同级党委决定的,造成了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过软或者监督不到位。
“现在,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增强了自主性。”姜明安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这一方面使纪委的监督更加有力和有效,另一方面将规范和限制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负责人以不适当方式干预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