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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9月06日   第 02 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ERHAN OZER: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ERHAN OZER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燕偿还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LANA THUY TENG:本院受理原告苏世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宣判笔录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8月14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ALLAN  OTTO:本院受理原告何翠英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因本院无法与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3)海民初字第5001号 沈悦:本院受理王巍、沈颖怡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海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海事法院公告 (2013)武海法拍字第00035号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指定“太平洋邦沪”轮(M/V PACIFIC BANGHU)拍卖船舶委员会对“太平洋邦沪”轮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7月12日,该会在江苏常熟中汇戴斯大酒店对该轮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沈灿明以高出保留价的现场最高应价成交。2013年7月26日18时,买卖双方办理了移交手续,“太平洋邦沪”轮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买受人沈灿明对该轮在移交前所负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轮原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3年9月6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江峰与被告丁永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北区第五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旭(身份号码37061119851010411X): 本院受理单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13)第28-2号 金澈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西韩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13年8月21日指定胡家强为首席仲裁员,纪斌、严碧龙为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你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后的2013年11月27日14时至本会仲裁二厅(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9层)出席庭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9层 联系人:仲裁一处 庄建青  联系电话:(0532)8578883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袁方亮: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朝民初字第246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三十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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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益琴 邮箱:hwbjj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