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晔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属的台湾籍船舶“同晔五号”轮,船舶登记总吨位为1982,在2012年8月28日1450时许,于37°24.7′N、122°25.4′E发生海损搁浅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2012年8月2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兑人民币1SDR=9.635950RMB计算,折合人民币3994043.46元及该款额自2012年8月28日至基金实际设立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请求享受责任限制并依法设立海事责任基金。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同晔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镇黄海南路88号
联系人:常法官:0631-7288336;马法官:0631-728733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学恕:本院对原告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海民初字第14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