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8月16日电 (记者尚嵘峥)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鼓励发展热电联产,支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条例明确,在室外温度不低于当地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等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供热,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条例要求,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单位应当在热用户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进行测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