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更便捷地获得社会救助
本报记者 彭 波
4月27日,社会救助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励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有意见提出,本条旨在强调社会救助应当调动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身的积极性,建议对“社会救助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的表述再作研究。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将本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有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带有阶段性特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建议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使对有关人员的表述更加准确、中性、简洁。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草案二审稿中对救助程序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社会救助事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流程,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本报记者 彭 波
4月27日,医疗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关内容和要求。
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明确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有关改革要求。据此,草案二审稿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中增加“促进医疗保障与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同时增加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省级统筹要求,完善参保长效机制。据此,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优化参保服务,促进参保人员连续参保。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并规定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加强了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机制,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等。
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责任约束
本报记者 张 璁
4月27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草案规定了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有意见提出,种子法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有明确规定,建议草案做好衔接。对此,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草案对此增加规定:“国家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
适应当前管理实践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面的相关责任约束,草案增加规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建议提出,结合实践,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此,草案将该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完善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衔接工作规定
本报记者 张 璁
4月27日,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建议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对此,修订草案作出相关修改,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方面,修订草案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此外,修订草案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中,增加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
为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规定,完善有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彭波)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国防动员法是国防动员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国防动员工作,明确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权利义务,为建设巩固国防提供法治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国防动员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对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升国防动员能力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法律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国防动员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修订完善。
此次修法,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规定,“国防动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二是完善国防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深入推进,近年来我国已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制定出台海警法、预备役人员法等,为国防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国防动员法作为国防领域的重要法律,也要做好修订完善,并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确保法治协调。三是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体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军地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作出决定,在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动员法部分规定,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当前,法律修订时机已经成熟,需要通过修法使国防动员法治建设与体制变化相适应相协调,以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国防动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