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具有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点,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坚持发展与治理、创新与安全并重,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既是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的价值导向。发展人工智能,根本目的是造福人类、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人工智能规则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就要让人民群众共享人工智能发展红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防范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给社会带来危害,引导人工智能向善而行。提高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一方面要引导人工智能发展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以保障社会安全、尊重人类权益为前提,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在法律、伦理等层面引导人工智能的价值取向,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控。
构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要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提供坚实法律基础。健全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跨境数据安全监管、人工智能安全服务认证等一系列制度,落实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责任制,清晰界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建立问责和追溯机制,形成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制度体系,以良法善治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有机统一,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朝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方向发展。
完善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人工智能迭代速度快,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必须完善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适应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人工智能发展态势,健全纵向有机衔接、横向有机联系的监管网络,将安全治理嵌入研究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加强对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领域、应用场景等因素建立并动态调整人工智能分级分类标准,对大模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开展合规性评估。加强安全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安全技术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安全技术创新,开发先进加密技术、认证技术和通用大模型安全可控技术,鼓励跨学科研究,推进人工智能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融合,防范数据泄露、恶意攻击和其他安全漏洞,以高效能科学监管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格局。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需要多方协同、共建共治。加强政府主导,建立人工智能监管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其在战略规划、风险管控、规则制定、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总体协调作用。引导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网络平台和有关专业机构强化审慎自律,支持其在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防范方面开展协作,构建多部门协调、多学科融合、多元主体参与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和工作体系。同时,搭建公众参与安全治理的线上线下平台,建立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强大合力。
(作者为江苏省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