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2月2日电 (记者窦瀚洋)日前,浙江省出台《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分6章45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立足加强行政行为源头规范,以“小切口”牵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变革”,展现了浙江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领域的先行性和创新性。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属于前置性审查方式,起着预防、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
针对基层法治实践中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顺畅等问题,浙江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立足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以立法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规定》首次构建起“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首次构建起“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体系,还从审查力量、培训指导、工作指引、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据悉,《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促进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