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相互促进,更好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明确要求“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推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将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和新疆等9个地区作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面向社会公示。通过试点,加快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长足发展,内外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要求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5月,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与此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对国内国际市场有了新的认识,在打好“外贸牌”的同时,更加有效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企业发展更加稳健有力、进口和出口更加协调发展。
但是也要看到,内贸和外贸是在国内外两个标准体系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企业产品在技术、质量、标准上存在差异。当前,我国内外贸一体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体化调控体系尚需完善,企业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依旧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质增效,尚需政府、社会、企业等方面多管齐下,协同发力。
内外贸一体化包括内外贸在经营主体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体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健全一体化调控体系,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相互促进。
企业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主体。要鼓励企业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积极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引导企业更好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够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挖掘消费潜力,助推消费提质升级,同时也能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随着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丰富市场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