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家事案件时要情理法并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保证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
妥善处理好家事纠纷,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还需要学会聆听、洞悉人心、通达事理,依法判案的同时还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事婚姻家事审判工作多年,有两个案件令我印象深刻。
那是一个夏天,方某带着不满10岁的孩子来到法院。他和谢某结婚后,一直在建筑工地务工谋生,日子过得紧巴巴,夫妻二人难免产生矛盾。大闹一场后,谢某愤然离家,两年没有与家中联络。方某既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孩子,生活很困难。
家事案件多为情感的纠葛、利益的纷争,案件背后是人生百态。在法庭上,当事人有压力和痛苦需要宣泄,先要耐心倾听,再寻找突破口。我从母亲的角度让谢某明白自己的义务,建议在安顿好孩子后再作出理智选择。
在另一个案件中,身患重病的何某被丈夫张某起诉离婚。二人结婚已经二十载,育有一对儿女。后来,何某患病,张某便与其分居,切断了何某的经济来源,并多次起诉离婚。我帮他们回忆当初携手打拼、彼此守护的日子,试图让张某有所触动。更重要的是普法,让张某明白:夫妻不仅是有福同享,一方生病时,更应担负起扶养的义务。
面对此类案件,如果单纯依法律条文裁判虽然容易,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的还会引发其他问题。经过我们细致耐心地协调,这两个案子都有了满意的结果,谢某回归了家庭,让孩子拥有了母爱;张某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让爱人得到了照顾。
家事案件关系当事人的人生,一个审判结果可能会让一个家庭分崩离析,也能让一段婚姻峰回路转。在案件审理中,即使对复杂案件偶有力不从心,我们都应保持竭诚为民的真心。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要情理法并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保证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
(作者为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本报记者强郁文整理)
栏目投稿邮箱:yxxz849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