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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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22年08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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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 人民日报 》( 2022年08月31日   第 04 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本报记者  金  歆

  ●增加“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三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在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规定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制度,建议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这一制度已实施几年,是有成效的,因此,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明确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禁止性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入三审

  增强反电诈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本报记者  亓玉昆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

  据介绍,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基层部门、企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迫切需要,建议尽快出台。

  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据此,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防范措施。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二是明确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三是规定对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有些互联网企业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互联网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于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关移送处置机制,提升企业监测防范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在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方面,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一些建议。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时,要进一步明确救济途径。据此,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告知被处置对象,并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有必要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

  本报记者  王比学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审。

  修订草案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扩大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不同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是合适的,建议维持现行法的规定,同时二审稿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本法应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二审稿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二审稿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提出,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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