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既是保险行业更充分发挥保障功能的着力点,也符合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
每年“七下八上”是防汛的关键期。近期,一些地方发生了较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把目光再次聚焦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国家减灾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体系,推进完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
巨灾保险,是指通过制度性安排,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同时,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行业,还可通过费率杠杆加大事前风险管理投入。可以说,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撑起更加坚实的“保护伞”。这是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取得积极进展。发布《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了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规范;成立多家保险机构参与的“共保体”,提高了巨灾风险承保能力。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因地制宜地探索以市场机制分散巨灾风险,为灾后重建、企业和居民恢复生产生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和风险保障。
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还不够健全,巨灾损失保险赔付比例同国际上的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仍有差距。我国巨灾保险以地震为主要灾因,对台风、洪水、干旱等灾害的风险保障水平有待提升。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推动保险业深入参与灾前预防、灾后补偿、恢复重建的各个链条,既是保险行业更充分发挥保障功能的着力点,也符合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
加快发展巨灾保险,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一方面,需加快推动巨灾保险试点,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持续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机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动相关工作中有据可依。与此同时,要推动保险行业与农业、气象、应急等部门深化合作,在产品开发、服务联动等方面强化协同。此外,还应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更好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放大财政资金救灾减损的效能。
保险行业要加强产品创新,扩大服务覆盖面。比如,在东南沿海地区,可围绕台风、龙卷风等灾害防治有针对性地创新服务,通过研发指数型巨灾保险,当雨强、风速达到一定标准时即进行赔付,提高救灾效率。我国各地区灾害风险差别较大,而巨灾保险大多为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要在秉持微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面,更好满足各领域、各行业、各群体的多元化巨灾保险需求。
健全风险分散机制也是完善巨灾保险体系的重要一环。在传统保险、再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巨灾专项准备金制度,发展巨灾债券,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实现巨灾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去年底,中再产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发行,拓宽了巨灾风险分散渠道。未来,应继续加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完善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