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3月16日电 (胡婧怡、万应慧)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辽宁出台《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政务严重失信的影响程度,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或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延迟履行、延迟兑现承诺条件、合同约定、优惠政策等毁约违约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政策措施时,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或规定的行为等。
《办法》提出,政务严重失信主体应对具体失信行为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规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被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积极纠正政务失信行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