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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别把女性挡在门外

作者 申国华(公务员) 《 民生周刊 》(

    2020年11月,江西抚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14个招聘单位的综合岗、管理岗及综合文稿岗等20个岗位,都标注了要求“男性”。此事引发社会热议。

    今年1月10日,江西抚州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对上述招聘进行了回应,诸如工作岗位性质特殊、环境艰苦、经常加班、从事外勤工作等,但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其实,招聘过程中类似“门槛”并不少见。一些招聘公告或者通知中,明确要求“男性”,招聘结果自不必说。有的招聘公告并未专门要求性别,但在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却有意将女性挡在了门外。有的单位就业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存在“不言自明”的差异,让人如鲠在喉,想找人评理都找不到。

    具体原因则非常简单,招聘女性,将来面临怀孕、生孩子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影响”工作,所以从刚开始就将其挡在门外。这些做法,看似一劳永逸,实则害人害己。首先,单位形象容易受损。从单纯经济学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招聘女性员工,确实将来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但如果就此将其挡在门外,平时标榜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诺言就会变成谎言。其次,单位发展容易受限。妇女的作用堪比“半边天”,而且一个单位犹如“小社会”,有些岗位可能更适合女性,如若盲目将其挡在门外,无疑是极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再次,损害社会公平。就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女性就业遭遇性别歧视,既容易损害法律法规权威性,又容易增加就业难度,打击女性积极性,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女性就业的并不少见,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都集中在了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公平就业权上,过于原则概括,适用性不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就业,不能把女性挡在门外,也不该把女性挡在门外。保障女性平等就业,需要破“潜规则”,立“明规则”,同时又要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首先,立“明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相关责任,特别是在遭遇性别歧视后举报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及查处等方面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可以将此类现象与单位信用等级挂钩,使其“不能”。

    其次,破“潜规则”。对于招聘中存在隐性性别歧视的现象,增强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提升法律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

    再次,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联合妇联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女性招聘、工作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适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纠正歧视女性的错误认识,创造平等就业机会。

    就业,别把女性挡在门外。于己于人于社会,都该一碗水端平,充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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