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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能随意贴

□ 《民生周刊》记者 于海军 《 民生周刊 》(

    现实生活中,无证生产、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日常生活中,包装上写着无糖、无盐、无脂肪、无碳水、无能量的食品屡见不鲜,网友甚至调侃这种“什么都没有”的食品,说自己终于找到了反物质。虽然这仅是个网络段子,有失严谨,但从侧面说明了一些食品包装标识的乱象。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标识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等。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途径,也是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无证生产、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如今,这些让人挠头的食品标识问题,都将被加以规范和约束。

    违规标识将受限

    所谓食品标识,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涵盖了卫生、营养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食品标识如一面镜子,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

    现实生活中,食品标识乱象较为常见,“文不对题”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比如明明用了添加剂,却声称自己“无添加”。比如普通食材换了一个精致的包装,打上“非转基因”字样摇身一变卖上高价。还有一些保健食品,使尽浑身解数宣传自己“包治百病”。更有甚者,直接印上“特供”“特制”吸人眼球。

    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然而,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不规范滥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不小的问题,近些年越来越被公众所关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性。其中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注“转基因”的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或宣传鼓吹食品。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的批准,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并没有对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进行批准。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事实上,食品标识的大小、清晰与否,都影响着消费者的使用体验。拿到一包食品,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好不容易找到生产日期,字迹却模糊不清。今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明文禁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该标多大?标注在什么位置呢?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值得一提的是,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这些规定都将对不合规标识进行限制。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治理需多方合力

    现实生活中,无证生产、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10项“不得标注”的食品标识内容。它们分别是: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事实上,食品标识看似小问题,实则不简单,它关乎“舌尖上的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新华日报评论员梅剑飞认为,有效整治食品标识造假,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合力,一方面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查处食品标识问题,行政部门需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要做到证据确凿,处罚到位,切实让食品标识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力震慑食品标识违法源头。

    有专家还指出,整治食品标识造假除了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还需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大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同时,要进一步落实食品标识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法律学者胡丽莎认为,虚假食品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如果生产者还存在无证生产、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者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目前食品标识问题的严峻性,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标识打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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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能随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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