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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 民生周刊 》(

    今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文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所以,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并注意处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有受访农民工表示,《条例》的实施,将让他们不再“忧薪”。

    明确责任  多方共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前不久向媒体介绍,2019年,各地查处欠薪违法案件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和金额,分别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但是,由于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据了解,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地区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多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则横向纵向都压实了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张义全说。

    开通绿色支付通道

    工程建设,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领域。为此,为了有效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条例》专门对该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

    《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条例》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向媒体介绍说。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差。王程说,《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创建维权渠道

    针对农民工讨薪时的举证难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介绍,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另一方面,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对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有观点分析认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策完整闭环,《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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