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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用破产制度纾困值得研究

□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 汤啸天 《 民生周刊 》(

    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要进一步振奋精神,明确任务,握指成拳,严防松懈、厌战情绪的滋生,防止本位主义、侥幸心理抬头,充分释放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新的矛盾

    在疫情防控分区、分级、分类的精细化防控过程当中,一定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国内疫情防控与境外疫情变化的关系,二是国内重点地区防控效果与非重点地区复工复产的关系,三是非重点地区零星散发病例与局部管控的关系。

    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要确保万无一失,而复工复产需要人、财、物都流动起来,两者在有些方面是矛盾的,需要干群之间、条块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实现更高水平的精诚团结、精准施策、精细操作。

    要针对部分企业缺工严重,部分地区劳动力流动受限,部分市场、部分商品供应不充分,而部分农产品销售不畅的局面,落实精准调节的责任制。

    要确保交通运输大动脉的畅通,也要特别注意县以下乡村公路等毛细血管的无阻。

    由于受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开工时间不一致,原有产业链出现“堵点”或上下游企业“失链”。

    政府对企业的帮助不仅要注重减税、降费、贷款等有形部分,更要强化对产业链的纵深协调,迅速“排堵”或采取替代措施。

    防控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停产后成本支出不降反升,资金困难比较突出,要继续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降低企业成本压力的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在变化中动态调整

    在疫情防控期,不少地方、许多岗位都是按照“战时状态”运行,随着防控措施等级的下调,原先被暂时掩盖的矛盾会凸显,甚至有可能出现局部激化的局面。

    第一,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应速度和力度不能减,但公权力的运行必须依法、有据、适度。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的重要性和使用率明显提高,更应当注意维护网络安全,防止人为破坏和窃取数据案件的发生。

    第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针对急于就业人群的诈骗案件可能上升。

    网络招聘、“空中洽谈”、分散面试等灵活方式的实施应当在学校认证的前提下运行,以便于毕业生查询与识别。

    第三,由于停工,相当一部分人的基本收入来源中断,而企业的资金也有困难,招工和薪酬支付的矛盾会交织在一起并突出化,需要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守信、平衡、互谅关系。

    第四,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已经在法治建设方面有了一些好的想法和思路,也有了初步的实践,下一步要在动态调整过程中进行制度化的巩固。

    复工复产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有生产经营状态,而是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创新适宜的管理方法。

    比如,为了避免人员的聚集,餐饮、商场等公共场所可以按照空间大小和通风条件,在限流(限制客流人数)状态下恢复营业。

    以往,国内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很少有“限制容纳人数”的规定,而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角度看,限流确有必要。

    动态限流措施至少能够比较好地解决恢复经营和疫情防控的矛盾。即便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室外场所也应当限制人员密度。

    又如,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形成的好做法(如减少开会、开网络会议、居家办公、一米线排队、桌餐使用公筷公勺、三甲医院实行门诊预约制等),也应当坚持下去,逐步制度化,推动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形成。

    以早动争主动

    对于疫情防控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要站高望远,未雨绸缪,以早动争主动。

    例如,由于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趋于严重,上海等国际化大都市可能面临境外输入的压力,需要建立详细的操作预案和动态调整机制。

    出入境口岸管控的复杂性远远高于国境内“道口管控”,既要有准确的风险评估,又要有符合国际法准则、恰如其分的媒体表达,更要有实实在在的做,如对每一航班、每一航次、每一位旅客的管理对策落实。

    优化疫情防控中的营商环境

    前一阶段,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已取得一定成效。

    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政府以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降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一网通办”的基础上,政府应当给诚实守信企业更多便利,在服务过程中实现监管。

    应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运用协会的力量组织企业抱团取暖。

    由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非常大,下一步可能会出现破产案件增多局面。

    企业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会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政府也应当指导这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法院怎样更好地运用我国的破产制度,支持企业运用破产程序解决疫情防控期遇到的困难,很值得主动研究。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适用破产法至少存在以下难点:一是破产原因中疫情因素所占的比重;二是防控疫情措施对“期间”的影响;三是市场因疫情而发生的变化与应对失利;四是可能具有的远期偿债能力。

    显然,法院恰当把握“程度判断”的难度很大,需要调动各方面智库的力量精准把控,力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或司法解释初稿。

    对于确有无法克服困难的企业,如果默许其拖延债务或者搞三角债,会对长远的经济运行带来更多困难,公平合理的破产清偿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也并非都要“一破到底”,对于有救治希望的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的方式使其重获新生,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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