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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畅论保护企业家权益

□ 《民生周刊》记者 张兵 《 民生周刊 》(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产权制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1月23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2019国家治理高峰论坛企业家权益保护峰会在北京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漪青、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左坚卫等围绕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建言献策。

    民营经济的最佳环境来自民主法治进步

    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民营经济在我国已撑起国民经济的半边天,但它仍然是脆弱的,经不起风雨的。它到底弱在哪里?弱在技术创新,还是弱在市场竞争?我看都不是,弱在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司法保障上。

    在产权问题上,我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根深蒂固。国家有“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和“家天下”观念,群众有“吃大户”和“吃大锅饭”心理,常有“千年田换八百主”和“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在封建皇权至上观念影响下,我国的产权意识历来较薄弱,掌权者和强势群体往往倾向于藐视产权。

    产权是市场经济存在的最基础、最本质、最关键的因素。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大于零,明确界定的产权通过自愿交换来配置,才是效率最高的。这个定理提示市场经济之所以更有效率的两个秘密:一是产权明晰,即产权边界有明确的界定;二是公平交易,即产权流动要通过自愿交换实现。没有明晰的产权和公平交易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样,没有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就没有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我们不仅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而且要改造传统文化,建设尊重产权、保障产权的现代文化。

    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最大威胁不是经济形势,也不是贷款难或贷款贵,而是权力滥用和腐败,它可以使一家企业一飞冲天,也可以使一家企业万劫不复。这不仅制造了经济歧视和不公平,而且制造了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民营经济发展的最佳环境来自民主法治的进步。

    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来自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甚至政府的侵犯,但是,只要有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这些侵犯都不可怕,因为司法会给予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构成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实现企业家权益保护大政方针关键在细节

    姜明安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中心名誉主任

    西谚云,魔鬼藏在细节中,细节就是上帝。关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政方针,从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中央《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到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其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即已经完全确定,并且非常明确。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施、如何实现。实施、实现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政方针的关键在于法律细节。如果不解决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特别是相应领域、相应事项的具体法律、政策规定不甚明确,存在较大执法和司法裁量空间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政方针就只能停留在中央和各部门、各省市的会议上和文件中,不可能落实。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救济。单纯的事实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因此,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监督和逃避法律责任,其实施行政侵权行为,就故意不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如拆除相应企业的建筑物,扣押相应企业的设备、财产,其不作任何书面决定就悄悄干了。被侵权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予以否认,说这些事不是他们而是“临时工”干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以原告没有提供明确行政决定为由对案件不受理。如何对被侵权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救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

    周漪青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在谈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时候,绕不开3个关键词:民营企业、市场经济、私有财产保护。

    民营企业在宪法上首次出现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把个体经济补充论的认识写入宪法,“在法律规定范围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宪法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出,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私营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但是,对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是巩固和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加了引导、监督和管理。这表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在平等位置上。什么时候宪法让它们的位置平等、地位相当,民企能和国企平起平坐,相同税收、融资政策、市场准入,那民企的春天就来了。要保障民营企业,首先在宪法上要赋予它和国有企业平等的地位。

    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民营企业的空间,如果是计划经济,也就不需要民营企业了。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首次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

    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私营企业家的资产得到法律保障,才能让私营企业家安心创业。宪法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是完全不一样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私有财产是有需要时可以被征收和征用的。为了保护企业家的利益,应该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企业家权益保护应严格依法进行

    左坚卫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为加强对企业家权益的保护指明了方向。加强对企业家权益保护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彻底转变怀疑、歧视民营企业家的观念,从法律上看,我国宪法已经赋予民营企业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贡献越来越大。严格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受计划经济时代陈旧观念的影响,仍有许多人认为民营企业家是剥削劳动者的资本家,与党和人民不是一条心,不是自己人,对民营企业家抱有根深蒂固的怀疑和歧视心理。这种观念如果不改变,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就容易流于形式,就可能口是心非。

    二是企业家权益保护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无原则、无底线的,应当与依法治国方略紧密结合。我曾经与民营企业家进行过座谈,他们表示,并不反对依法查处那些坑蒙拐骗、非法传销、破坏环境的经营者,并不要求获得法律之外的特殊保护,只要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律履行职责,不把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违法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让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就心满意足了。因此,应当强调对企业家权益的依法保护,严肃查处那些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给企业家权益保护带来了困扰。例如,不科学的羁押制度,不合理的查封、扣押、冻结制度,都可能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起着生死存亡的作用。企业家一旦被抓,企业就可能陷入瘫痪状态,面临灭顶之灾。

    四是对企业家权益保护应纠正旧错案与预防新错案并重,由于司法观念滞后、权力不当干预等原因,我国积累了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不分时间早晚、错判原因、影响大小,一概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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