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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打击违法犯罪,是否太任性?

作者 常金沙(媒体评论员) 《 民生周刊 》(

    稳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实需要治理手段的创新与突破,但创新不是胡来,一旦逾越了规范,不仅事与愿违,还要搭上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治理又现乱象,近来,网上曝出广西宾阳给涉嫌诈骗者家庭门上用油漆喷上“涉诈户”,这一举措引发争议。11月26日,宾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事情属实,这项措施是政府提倡,村委推行,且震慑效果明显,已有多人投案自首。

    出现这样的怪事,代表官方说话的负责人,只字不提喷“涉诈户”的合法性,却“如数家珍”般说措施如何“效果明显”,还打悲情牌称“不得不这么做”。似乎这样一来,荒谬的“喷字逼归”,就有了合法性。

    这让人联想起此前发生的类似事件,今年5月,有媒体报道,广东揭阳市惠来县鳌江镇给家庭成员涉重特大制贩毒,且有在逃人员的家庭房屋外墙用漆喷上了“涉毒家庭”的字样。这一羞辱无辜的行为被曝光后,受到舆论强烈谴责。最后,此事以清除“涉毒家庭”字样画句号。但事后未有问责的报道。

    或许受此“启发”,今年6月,河南信阳市罗山县发出的一则公告,更把羞辱式惩罚用到了极致,公告显示,为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地政府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学校老师、村组干部积极规劝,否则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若20天内仍不回国的,将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

    短短几个月内,广东、河南、广西三地如出一辙的做法,难免让人产生疑惑:难道“以暴制暴”,也能成为乱象治理的“经验”被四处借鉴,而面对的后果只有“舆论谴责”吗?如此打击违法犯罪,是否太过于“任性”?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一人做事一人当。”一人涉嫌犯罪,全家遭到羞辱,这与“株连三代”无异,是变相“示众”,这种羞辱式惩罚,显然有违《宪法》精神。因此,类似行为,除了舆论监督,更要受到制度的约束。

    当前,盗窃、网络诈骗、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猖獗,稳准狠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确实需要治理手段的创新与突破,但创新不是胡来,一旦逾越了规范,不仅事与愿违,还要搭上政府的公信力。

    给村民家强安“涉毒家庭”“涉诈户”“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无论多么“效果明显”,都不能改变其“以暴制暴”的性质,如果还被当成政绩、经验来宣传,则更是错上加错,是一种自黑。

    打击违法犯罪,是正当的司法行为,但实现正当目的途径必须具有合法性。一拍脑袋,就可以无视公民的权利,挂上让人抬不起头的牌子,这是基层治理的一个“反例”样本。如此下去,类似奇葩牌子会不会漫天飞,或许很难说,而如果任由羞辱牌子如法炮制,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也将一再受损。对乱喷羞辱牌的行为,应当立即叫停,今后再有类似喷字行为,应该严肃追查问责,而不能总是无人担责地清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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