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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打通干预“家事”渠道

□ 《民生周刊》记者 郑旭 《 民生周刊 》(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亿多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的消息甫一公开,曾在影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饰演“家暴男”的冯远征,迅速将其转发至个人即时通信工具。

    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首部《反家暴法》共六章,对家庭暴力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 《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新法的亮点除了把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明确申请人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单独提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受访时就认为,《反家暴法》不仅为家庭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使之促进家庭和谐,还构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丰富了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最为关键的是,这部法律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思想禁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原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此前也指出,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亿多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

    尽管舆论认为,通过立法驱散家暴阴云是维护家庭成员权益、反对家暴的利器,但也有专家提醒,家庭镶嵌于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中运行,还需克服诸多因素、完善诸多细节才可能实现立法目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就立法宗旨而言,《反家暴法》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并提供一定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待全社会对家暴的态度较为明确、认识比较统一时,可就某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修缮。

    等了20年的“国家议题”

    作为国内第一部反家暴题材的影视作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于2001年火爆荧屏后,迅速引发国人对家庭暴力的讨论与深度思考。当时就有影评人直言,该剧的创作背景应与《北京宣言》有关。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球189个国家的 15000多名代表到会。大会达成了《北京宣言》,强调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而这一年,也因此被视为中国反家暴进程的起点之年。

    此后,坊间慨叹,“是时候该对家暴行为说‘不’了”。于是,各界开始呼吁“反家暴”应当升级至“国家议题”,并推动与此相关的立法工作。在此期间,表现积极的当属地处华中地区的湖南省。

    1997年前后,一份基于254起典型案例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两次被列入湖南省人大的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均被搁置。直到2000年3月,湖南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得以通过,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反家暴”立法工作“地方样板”花落湖南之后,“国版”立法进程逐步提速。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法律术语被写进彼时新修订的《婚姻法》。

    “家庭暴力症结在于其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基于家暴的特性,知名时评人沈彬认为,《婚姻法》失之于“软”,“往往只是原则性规定,无法形成制止家暴的有力机制。”

    正因如此,从2008年开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向全国人大建言,建议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情况。通报称,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同年11月25日,即“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反家暴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也就是说,从《北京宣言》到《反家暴法》落地,20年间,中国传统意识中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被提升到“国家议题”层面讨论后,终于落地。

    公众提出4万余条修法意见

    尽管《反家暴法》的正式施行已经进入倒计时,但令人不解的是,“这部与中国亿万家庭息息相关的法律,为何来得如此之缓?”

    “家庭暴力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一个由来已久历史文化传统问题。”李明舜分析认为,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坊间仍留有“打倒的媳妇儿揉倒的面”“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等一些文化和传统习惯。

    他指出,颠覆这些传统陋习既需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还需要先进文化的推广和广泛传播,只有当社会的人权意识、法制意识、平等意识普遍提高了,反家暴的呼声和浪潮占据主流了,反家暴的立法共识才能形成。

    事实上,《反家暴法(草案)》在2015年8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一审稿发布在中国人大网上。“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4万多条修法意见。”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透露。

    他认为,这足以说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有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提出的意见都很好,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有的二审稿中也采纳了,有的则没有采纳。”他说。

    郭林茂进一步解释说:“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

    他表示,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其他部门的看法,同时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和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综合考虑之下形成了目前的法律版本。

    针对有观点认为的“该部法律对一些关键机构在法条中没有担纲‘主角’”、“一些表述比较模糊”等问题,郭林茂坦言道,目前法律主要是达到三个目的:“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但他同时也表示,随着对家暴认知程度的统一和条件的成熟,一定时候将会对现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

    立法创新为法律植入“尖牙”

    虽然《反家暴法》的颁布只是连接全社会参与并反对家庭暴力“链条”上的一枚铁环,传动性如何还需待到该法正式施行后再做动态检验,但有观点认为,该法势必会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计,则是碑身坚挺的支撑体,“亦成为植入整部法律的‘尖牙’,为公权力畅通、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保障。”

    《反家暴法》规定,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

    郭林茂在解读这一规定时阐述,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拘留。”他说。

    “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权利救济机制,家暴受害者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独立保护机制,而不再依附于离婚诉讼。”沈彬指出,最高立法机关做出这样的顶层设计,实际上突破了传统程序法、实体法之间的界限,授权法院在司法职能之外履行另一项民权保护职能,使得中国司法机关的职能更加丰富。

    因“令状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和中国传统的大陆法系颇圆凿方枘,因此在沈彬看来,能够大胆移植域外的反家庭暴力的成熟机制,足以说明此次立法过程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创新,很大程度上打开了中国未来立法、司法发展的可能性空间。

    学者许辉,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比作检验反家暴合力的试金石。他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能够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员和组织纳入进来,可有效解决受害人不敢申请等情形的出现。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而言,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与协助,立法通过后,这就应当成为反家暴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该参与的应当及时参与,该负责履行的必须严格履行。”许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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