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麻醉师之死与“工伤48小时”

立法机关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肯定也是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48小时”还是有些过于教条。

□ 本刊记者 王丽 《 民生周刊 》(

    晕倒在手术室一个月零八天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于2014年12月2日去世。不久,呼吁昌克勤大夫应算工伤的“信息”在“医务工作者圈”甚嚣尘上。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才视同工伤。有没有得到工伤的结论,区别就在于“48小时”限定,这一限定激起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不平,亦引发各界的一番热议。

    昌克勤医生一事的经过是什么?认定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保的究竟是哪类人群?“48小时”限定的背后,体现何种立法本意?劳动者工伤认定与否直接导致的价值区别是什么?《民生周刊》记者一探究竟。

    抢救48小时外死亡不算工伤

    “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孩子还上中学,父母在老家农村。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微博认证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的张海澄发微博表示。

    昌克勤大夫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究竟算不算工伤?

    截至2014年2月2日17时许,经《民生周刊》记者核实,阜外医院尚未作为工伤认定申报主体向其所在的西城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某区人社局,一位从事工伤认定多年的负责人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昌克勤医生的这起案例,是《条例》的第十四、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对于本案有着直接决定作用的,就是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以内死亡算,那49小时算不算?”该负责人表示,当时看到2010版的条例时,就意识到这样的限定无疑给具体执行者增加了工作难度。“但法条就是这么规定的,作为执行者,我能做的就是执行‘48小时’。”他说。

    保的是“伤”而非“病”

    根据一位目睹昌克勤出事的亲历者的描述,记者了解到了2014年10月24日昌医生出事的经过。

    当日,因有三台手术,且要麻醉的患儿比较小,病情较为复杂,需要更充分的准备,昌克勤医生认真按照平日的标准流程进行自己的工作:访视三台手术患儿,耐心讲解麻醉相关事宜,回到手术室检查各项麻醉仪器设备、药品,接病人、开始麻醉。

    小儿心脏麻醉较之成人更难,诱导穿刺更为复杂。那一天整个穿刺过程并不顺利,而昌克勤医生显得比平时沉默。“估计那时身体的不适已影响到了他的操作。看到患儿循环稳定,他刚走出手术室,便倒在手术室隔壁的准备间。”这位现场亲历者回忆说。后经诊断昌克勤为脑干出血,并立即送往北京市宣武医院抢救。

    在昏迷中度过了一个月零八天之后,12月4日,因病情恶化,昌克勤医生不治身亡。昌克勤医生死后,关于他在工作岗位上晕倒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一时间成为阜外医院医生们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劳动法专家黄乐平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要保的是“伤”不是“病”,是保护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对于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隶属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只把“两种病”纳入其中:“职业病”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突发疾病”。虽有限定条件,但仍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可正是这“48小时内”的限定,让“昌克勤医生之死”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没有了获得工伤认定的可能。黄乐平说,“48小时”是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他坦陈“48小时”亦确确实实地引发了许多问题。

    “48小时”导致伦理风险

    2011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就是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解释。其中,“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事实上,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依据2014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合计为573,858元。除此以外,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还可以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领取抚恤金。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上述赔偿以及额外抚恤金等将不复存在。

    “认定工伤与否,其价值相差较大。而价值差会致使用工单位、医务工作者、家属在限定时间内,面临‘救’还是‘不救’的选择,这种选择挑战人性。”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宁方刚说。实际上,近年来,由“48小时限制”导致用工单位“拼命救死人”,家属“埋活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现象,是立法不完善的体现,会导致伦理风险。”黄乐平表示,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对于和工作原因有关的,哪怕是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之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考虑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实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突发死亡也不应算作工伤。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的要润明律师对记者说,在其以往代理过的案件中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他说:“阜外医院的医生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但在为当事人维权过程中我也曾遇到过此类困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享受工伤待遇,而48小时之外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对部分人来说确实不公平,同时也容易让这部分人对法律产生抵触心理。毕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北京地区为例,得到的补偿前后相差几十万元,对于一些家庭,尤其是死伤者为家中主要经济支撑者的家庭,这几十万元就是全家的救命钱。”要润明律师表示,立法机关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肯定也是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48小时”还是有些过于教条。“法律更应该以人为本来体现公平正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法律开明的表现,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步和完善,以达到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润明律师说。

专车叫停的态度与尺度
麻醉师之死与“工伤48小时”
3D打印:市场看得见,却摸不着
福彩:别让百姓希望变成丑闻注脚
高校反腐加速进行时
城管与小贩的学术视角
“环保狂人”王志强的乡村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