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国内尽快对监听进行立法规范,防止公权力和其他机构和个人利用窃听随意侵害公民隐私权。这样做保护的不只是别人,其实也是我们自己。
《窃听风云3》的公映,使窃听成了热点话题。这些年,因默多克的《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斯诺登“棱镜门”等,让中国民众对窃听已不陌生。这些窃听事件在西方引发惊涛巨浪,从另一角度看,也表明这些国家对隐私权的尊重。在西方人观念中,窃听和监听是对公民言论、通讯自由及隐私权的最大伤害。所以窃听事实一旦暴露,必然引发社会震荡,就像“水门事件”,直到尼克松下台才告一段落。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并不重视隐私,这是一种误解。《礼记》的《曲礼》中有段话可看出古人对隐私的尊重:“将上堂,声必扬。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就是说,将要上堂,必先发声示意。将进入房门时,目光要下视,进门时眼睛不要环视四周。连进门都有如此规矩,可见那时的人很在意保护隐私。《礼记》的《檀弓》篇还有对隐私保护的分类,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原则,即“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而无隐”。这里的隐是隐讳过失,犯是犯颜直谏。可见,儒家很早就有对公权和私恩的区分。
在英美等国,隐私权被视为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媒体报道多会涉及个人隐私,使得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始终存在矛盾。西方在新闻实践中形成一种共识,当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民众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知情权为主。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因为他们占有更多资源,理应比普通人承担更多义务。出于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公众认为媒体应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来保障公众利益,和“事君有犯而无隐”原则类似。
国外的窃听丑闻,值得反思的是窃听和监听的社会伦理和立法应对。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国家和法律显然有保护义务。过去,监听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只有国家安全机关使用。随着社会发展,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开始使用这种手段,如今甚至普及到了个人、私家侦探或商业机构。比起英美等国,国内对公民免于被窃听的法律保护极不完善,即便窃听行为被发现也很难诉诸法律。
意大利有《反窃听法案》、英国有《通讯截获法》、日本有《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限制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伤害,严格界定监听实施的主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同时也明确非法监听的法律后果。这些国家的法律多把侦查、安全机关的监听,视为国家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设定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保证其不侵害公民隐私权。
监听和窃听的社会伦理值得全社会反思,监听一方面可能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一方面也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它可能伤害到每个人,上至高官下至百姓。只有合理的评估两种价值,才能正确认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希望国内尽快对监听进行立法规范,防止公权力和其他机构和个人利用窃听随意侵害公民隐私权。这样做保护的不只是别人,其实也是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