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制度本身也应该“深化改革”,逐渐祛魅,剥离附着于其上的非学术因素,矫正地方、团体只重院士不重学术的“科学GDP”导向。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表决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新章程明确了院士候选人的两种提名渠道。新章程也修订了退出机制。而在12日审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也在院士提名、票选、退出等机制上做出了类似的修改。
收窄提名渠道,将此前众议纷纷的高校、企业剔出提名主体,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昭示出院士制度“去利益化”的某种努力;而明确表示“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则可视为“清理门户”或将成为常态。不过,这一“进”一“出”只是一个开头。
其一,在院士依然附带着巨大利益的背景下,无论是院士直接提名,还是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提名,恐很难摆脱以往的非学术干扰,成为个人或地方竞相追逐的猎物。很简单,一旦“游说”的目标更具体、更确定,则其受到渗透与影响的可能性亦大大强化。仅仅指望这些院士个人与学术团体来与整个社会的压力抗衡,似乎过于理想化了。
论者多看到张曙光肯花费2300多万元贿款用于院士评选,却忽略了其背后铁道部门动用公权力资源的襄助,比如,组织系统内专家为其编撰“专著”等。如何真正祛除行政权力对学术评价的强力干预,仍应该是下一步院士改革的突破方向。
其二,到目前为止,院士遴选机制、退出机制仍严重缺失外部监督。而一项高度封闭的运行制度,仅凭内部的审核、督察力量,很难有动力、有能力真正纠偏。特别是,当院士这一称号成为某种荣誉、利益的凝聚之时,往往会产生整体性自我维护、强烈排异的不良倾向。任凭外界指责声声,权当听不到、看不见,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
倒不是说院士的进出需要全民公决,事实上也不需要,只是藉此强调,“要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比如,除了内部的规范和约束之外,是不是可以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其动议、评判、申诉、辩驳、审议等等过程完全向社会公开,以公开推进公平公正。又如,对于民意的质疑,似乎也该及时、明确回应,而不是动辄沉默。
说到底,困扰时下院士改革的关键,仍在于无所不在的行政干预。在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兼职和待遇、退休退出制度等方面,随处可以看到行政化的魅影,其他诸如公众对“官员院士”的诟病,也是如此。若想真正改变这种状况,此番章程修订只能算是一次破题,接下来的任务会更加艰巨,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
具体而言,一方面,有必要明确界定院士的身份边界,比如,能否与官员身份“兼容”?如何“兼容”?应该设定相关的细则;另一方面,从长远看,院士制度本身也应该“深化改革”,逐渐祛魅,剥离附着于其上的非学术因素,矫正地方、团体只重院士不重学术的“科学GDP”导向,让院士制度真正成为一种学术的聚合、学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