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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是一种体制病”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

本刊记者 李晓哲 《 民生周刊 》(

    “严峻的医疗纠纷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使医患双方、政府、社会呈现‘共输’局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一语中的。

    长期从事卫生法研究的董文勇经过综合调研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社会矛盾在医疗领域的反映,与医学本身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等局限性相关,但更大程度上源于制度、机制缺陷。

    “制度、机制缺陷既表现为医疗卫生体制的不稳定,又表现为现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此外还表现为相关行政机关不能有效执法,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董文勇说。

    在他看来,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归因于社会经济环境诱因、医学发展、人口和就医观念的诱因、医疗卫生体制的诱因、医患双方的诱因、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诱因、医疗责任保险等赔付机制诱因、社会和社会组织的诱因等六大诱因。

    其中,体制的问题愈显突出。董文勇说:“医患矛盾是一种深层次的矛盾,因为无论患者还是医院,都是在体制内运转的,医患矛盾也就是一种体质病的表现。” 

    首先是政府责任没有尽到,例如医疗补偿和医疗救护方面。“这个补偿是非常有限的,补偿结构也有所偏颇。补偿不到位,医疗机构就有可能把更多的服务成本转嫁给患者,而患者本能怀疑多收费等问题就在所难免。”董文勇还提到,这种怀疑也是基于患者以往的经验和媒体报道,从而造成医患对立的态度。

    其次,目前很多医疗纠纷都采取医闹等“非常规”手段解决,这背后又有许多问题值得警觉。董文勇认为,目前法律处理程序上的滞后,让患者迫不得已选择非常规手段;有些医院发生医闹后报警,公安到现场后发现只要患者没有损坏财物、没打伤医生,就不作为,相当于默许了患者的非法行为;此外,“有些医院领导怕担责任,因为发生暴力纠纷会导致行政处分,所以宁愿妥协”;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也存在问题,如医疗事故初级鉴定没有回避或异地鉴定制度,是自己给自己鉴定,患者不信任在所难免。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行为准则,那就是完善立法。”董文勇认为,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比医疗服务法律多,但公民接触最多的医疗服务恰恰不完善。“目前指导医生行为的法律只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对于医生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远远不够,还缺一个《医疗服务法》。”

    “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国家医疗卫生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文件,主要以通知等形式发布,欠缺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与其出台零散的文件,倒不如集合起来制定一个医疗服务法,或医事争议处理法。” 

    此外,董文勇还建议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些地方在推行,但大多无疾而终。而这项制度既能保护医务人员,也能保证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及时得到赔偿。如果医生的医疗行为得不到保障,医生就会害怕担责,从而会开大处方、多检查来多收集证据,以此保护自己。因此,基于医疗纠纷诱因的复杂性,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也应当是一个多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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