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

江蓠 《 民生周刊 》(

    他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1927年1月1日,从西方留学回来的法学博士吴经熊刚被任命为“上海临时法院”法官,便在当天的信中写道:“我将有大量机会来做法律领域创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试着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了。” 

    所谓“中国法律霍姆斯化”,即“中国法律西方化”,这句话对于当时虽与他同年却在陕北农村默默无闻的马锡五来说,也许显得太过生疏。然而若干年后,马锡五却在长期的实践中,从一个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革命者成为法律界引人注目的重要人物,与吴经熊并称现代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双子星座”。

    他开创了一种符合当时国情的本土民事诉讼模式,摈弃了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对诉讼程序的依赖。他创立的审判方法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捧儿告状

    1943年3月的一天早晨,在甘肃省庆阳县一个古巷旧院中,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被一个披头散发、满脸泪痕的陌生女子拦住了去路。女子双膝跪下,且泣且诉地表述了父亲对她婚姻的干涉和县抗日民主政府断案不公的冤屈。

    女子名叫封芝琴,乳名捧儿,是陕甘宁边区华池县温台区第四乡封家园子人氏。四岁那年,捧儿的父亲封彦贵便以十个银元的价格将她许配给家中亲戚张金才的次子张柏。两个孩子从小青梅竹马,情投意合。然而,当捧儿到了待嫁的年龄,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心灵手巧、容貌不俗,便后悔当初与家境贫寒的张家结亲。为了从女儿身上捞到更多的“彩礼”,他强行与张家退亲,将封捧儿以法币2400元、银元48块,卖给了南源张跛子为妻。

    张家得知后,自然不肯善罢甘休。张金才向华池县政府告发这起买卖婚姻,并经华池县裁判部判决,撤销了与张跛子的婚约。但爱财如命的封彦贵并不死心,不久后,他再次暗自以法币8000元、银元20块、哔叽4匹的价格,将封捧儿卖给庆阳县刚刚丧妻的财主朱寿昌。

    捧儿得知真相,在家中哭闹不休,表示非张柏不嫁。张金才见封家再次行此不义之事,气急之下便纠合了族中二十多位亲友,纷纷携带棍棒,按照当地“抢亲”习俗,连夜赶了40里路将捧儿从封家抢了回去。

    女儿被原来的夫家抢走,封彦贵预想中的彩礼也就落了空,他气急败坏地来到华池县司法处,以“抢劫民女罪”状告张家。而当地司法人员在听取了封彦贵的一面之词后,并没有经过周密的调查和取证,便命令警卫队将抢亲的人全部抓起来,以“抢亲罪”判处,同时宣判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而张金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抢亲”一事草草结案,一对苦命鸳鸯被活活拆散,对此,不仅张家不服,连当地得知真相的群众也表示不满。封捧儿无奈之下,得知在当地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人称“马青天”,善于公断疑难案件,于是连夜赶来,上演了“拦路告状”的一幕。

    公审大会

    听完封捧儿的陈述,马锡五于第二天赶赴华池县,亲自受理了这起上诉案。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马锡五带领乡区干部亲赴封家园子,通过对当地群众的调查访问,逐步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尽管关于封张两家孰是孰非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封彦贵将女儿“囤积居奇”的做法以及当地司法部门拆散原本恩爱的小情侣的判决普遍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不少群众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并认为一对少年夫妻不能拆散”。

    此外,马锡五还亲自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封捧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

    真相基本水落石出。马锡五会同华池县司法处负责同志于同年农历四月二十七日在当地乡村公所举行了公开审判大会,允许群众旁听。当时,与此案有关人员全部到场。马锡五当众审明封彦贵屡次卖女儿、张金才等纠众抢亲,以及封捧儿本人对婚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询到会群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不少群众还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公审大会,他们纷纷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一、张柏与封捧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此番宣判,不仅受罚者甘心服罪,在场的群众也认为合情合理,一对小情侣更是欢天喜地。

    “马锡五审判方式”

    此案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将马锡五这种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重视调解、灵活简便的审判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根据资料显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最早见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1月6日发表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特别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同年3月13日,延安的《解放日报》专门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通过介绍典型案例,高度赞扬了这种审判方式的成绩,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主要分为以下三点:一、 深入调查;二、在坚持执行政策、法令和维护群众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解;三、诉讼手续简便。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1945 年1 月13 日的《解放日报》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再次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 征询其意见;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新中国成立后创立本土的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基本雏形。建国以后,这套民事诉讼模式被发展为一套司法体制,其根本思想是在“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指导下,摈弃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对诉讼程序的依赖,而建立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民事司法制度。直到1980年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兴起,“马锡五审判方式”才逐渐走向衰微。

马锡五和他的审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