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两岁的小悦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撞碾。7分钟内,18名路人无人上前施救,有人快步绕开漠然离去,有人频频回望却终究掉头不顾,直至第19名拾荒老人陈贤妹出现,小悦悦才被救起抱到路边。
规制见死不救,法律是否该出手?“小悦悦事件”令无数人痛心、自省之余,再次引发对这一话题的关注。
立法需谨慎
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永远停止了呼吸。这个几分钟内连遭两辆车无情碾压的孩子,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虽经全力救治,却终究未能创造出生命的奇迹。
然而小悦悦走了,舆论的追问却没有停止:如果途经现场的18个路人能在发现小悦悦后第一时间施救,她是不是还有活下来的希望?
人们的道德是否真的滑落到需要法律规范的地步;对于以后的见死不救者,是否只能止步于道德谴责;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把特定情形下的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让那些漠视生命的见死不救者,受到比道德拷问更为实际和严厉的惩罚……
面对种种追问,有网友呼吁将“见死不救”立法处理,希望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为滑坡的道德和良知筑牢底线。有律师认为,“见死不救”应定义为一种轻刑犯罪,应纳入《治安处罚法》,将不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制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了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他表示,道德给予违背者的是谴责,而法律给予的是制裁。道德对行为人的要求相对要高,法律则是道德的底线。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谈到是否应该将见死不救立法定罪,援引法律为道德撑腰时,岳屾山律师认为,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就只能是一种口号。而如果给予法律上的制裁,不仅要考虑到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还要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不能为解一时之气而拍案定罪,也不能为泄一时之愤而妄设私刑。法律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统一适用,其设立有法定程序。恶性的犯罪当然由法律来惩处,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的管理职能也不能都由法律来承担,这也是法律不能承载之重。”
中国刑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也表示,当前,立法制裁见死不救,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并不恰当。
他认为,见死不救,该不该入刑,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者对此问题一直有所考虑,刑法界也曾有过激烈讨论。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而言,肯定是有违良心,应该受到谴责的。但从法律上来讲,要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就需要斟酌。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见死不救虽然在文字上容易表达,但在现实中却很难界定,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
同时也有专家质疑,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或许不仅不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还可能适得其反,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对于18名无一上前施救、被斥“冷漠”的路人,岳屾山说:“我想这些路人不见得有恶意,他们有这样的顾虑是之前社会上的一些事件不良导向的结果。”这不禁让人想起4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指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彭宇案”的蝴蝶效应
由于“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4年前的“彭宇案”再一次被公众所关注。不少公众认为,“彭宇案”是“小悦悦事件”的导火线之一。
2007年,扶起摔倒老人的彭宇却被老人告上法庭,南京徐老太称彭宇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持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法院的理由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种不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依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的判决引起舆论哗然。
当时就有人提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人做不得,不能学雷锋。”“彭宇案”将会成为导致整个社会滑向伦理道德冷漠深渊的助推器。4年后的今天似乎印证了当时的说法。
“彭宇案”导致了人们的恐慌,也使司法公信力遭到了破坏,它对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与损害不可低估。“彭宇案”之后,见义勇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
正因如此,有专家呼吁:如果有关方面确实认为“彭宇案”判决存在问题,那就应当有勇气也有责任改变“彭宇案”式的判决思维,对该案进行重审。如此或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公众对于见义勇为的信心,给见义勇为者以“安全感”,重振人们助人为乐的勇气。
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更应通过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效杜绝司法腐败出现,才能真正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与公民道德建设起到有益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好人免责”的探索
相对于对见死不救立法持谨慎态度、重审“彭宇案”的同时,有专家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施助者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岳屾山律师对本刊记者说:“社会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不但包括对见义勇为行为精神层面的嘉奖,还要提供物质上的救助。同时社会更应当勇于承担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救助机制打消大家的顾虑,把大家被‘理性’所埋藏起来的爱心焕发出来。”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据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介绍,拟在该条例中呈现三条规定:
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对于此条例,各界人士看法不同。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或者立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意在强调“好人免责”。但更多质疑的是,深圳是否能出台相关法律,抑或深圳立法出台之后能否在国内引发起“助人保护”立法的试点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