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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捍卫,只兜底

《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幸福,法律唯一能做的,就是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标尺,使得婚姻当事人利益都能得到相对平等且最低限度的保障。

陈城 《 京华周刊 》(

    2011年情人节到来,婚姻话题比往年汹涌许多。

    这一切,缘于三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内容涉及离婚房产分割、“小三补偿”等一系列敏感话题。  

    争议由之而起。有人在微博上调侃“解释”:“婚前首付、婚后按揭,房子全归首付方这一条款,只能说明:今后婚姻中一分一厘钱都要算清楚。否则,女方辛苦耗尽青春,离婚只能睡大街了。”也有人认为,它让财产归财产、感情归感情,使两人的结合更为纯粹。

    事实上,关于婚姻的描述和定义从来不同,浪漫者谓之爱情小屋,悲观者称之爱情坟墓,老百姓调侃“老来伴”,经济学家叫它“最小合伙公司”。在所有描述中,唯有最后一种具备法律思维——只有撇去风花雪月的浪漫,确立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婚姻才得以被法律“兜底”。

    也就是说,《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的幸福,法律唯一能做的,就是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标尺,使得婚姻当事人利益都能得到相对平等且最低限度保障。

    在理性者看来,“解释”的进步意义就在于此。

    它起码厘清了一个道理,法律不能保卫婚姻幸福,它只是最坏的打算——当婚姻失效时,犹存权利底线。

    婚前,房产证“写谁归谁”

    “解释”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陈莫宇和林子涵,这对“80后”的婚姻被房子绊住了。

    始于大学近十年恋爱长跑,被旁人羡慕无比的情侣,计划在2011年春天踏上红地毯。谁也没有想到,看似坚不可摧的爱情,在一套房子面前有了垮塌危险。“其实,我们两人倒是真无所谓,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关键是父母的想法太传统保守,但他们出钱买房,我也无力辩驳”,陈莫宇说。

    婚姻路突遇波折,是因为陈莫宇父母坚持。缘由并不复杂,陈莫宇父母经商,家底比较厚实,而林子涵父母都是工薪阶层。44平米的准婚房位于北京东四环边上,总价120万。陈莫宇父母首付了80万,但坚持只写自己儿子的名字。

    “他们家条件比我家好很多,而且生意人总有设防心理吧”,林子涵说得十分含蓄,“但我父母希望女儿有稳定归宿,也算人之常情啊。”

    林子涵父母愿意再出20万首付,要求婚房上加上女儿名字,但陈莫宇父母就是不松口,两家人为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小两口忙活着调解,眼见矛盾缓和下来,但碰巧“解释”出台,这场争论再次升级。“解释”中规定,结婚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林子涵父母更觉得不踏实,铁了心在房产证加上女儿名字,“否则结婚免谈”,筹备中的婚礼终于停滞了下来。

    “解释”第十一条是直接导火索,这条争议最大条款将房产切割很明确,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谁就属于谁;至于双方夫妻一起还贷的,则离婚时“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而言之,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

    房产分割争议折射出时代负累,近年房价飙升让很多人成为“房奴”,房产随之成为家庭财产之最大、离婚争议之焦点。

    现实中,女性抱怨尤多,有人戏称,以后不是“嫁老公”,而是“嫁房东”;“现在《婚姻法》都快成为《房产法》的分支了……”

    但更多人则认为,“解释”能理性分割双方财产,避免“房婚”等不纯动机,体现了国家更加注意对个人财产保护。

    有评论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如果没有契约,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婚前辛辛苦苦,付首期、还贷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能被对方轻松拿走一半,人财两空。《婚姻法》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加以明确,是及时的、必要的。

    不容回避的是,婚姻重视契约精神属于西方理念,一定程度上也会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造成冲击。

    广州一位已婚女士的看法很纯粹,“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建议对解释作一些微调,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

    从趋势上看,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解释”保护婚姻当事人财产权也更简便易行——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涌说:对于这个规定,一些人一时情感上接受不了,但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人会知道其正确性。

    婚外,“小三”自食苦果?

    “解释”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从1997年的《牵手》,到2009年的《蜗居》,“小三”是博取收视率的绝好题材,这也恰恰折射当下现实。不论回避与否,很多看似美满的婚姻,或多或少面临小三的潜在挑战,而后者影响力显然呈上升趋势。

    把抽象的“小三”作靶子批判往往陷入严苛,如果还原成《蜗居》中郭海藻那张美丽面庞,或许就会让人生出怜悯与同情。现实中,“小三”遭遇各异,并非都该“千刀万剐”。

    但“解释”没留半点客气,当“小三”的结果很可能是“什么也得不到”。规定很明确,小三要求支付财产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等于断了小三“钱途”。

    一些人对“棒打小三”拍案叫绝,“小三”却更加忧虑了。

    严小雨是某单身妈妈QQ群中一员,群中怀孕“小三”的遭遇很类似:“等着男方离婚”,“孩子爸爸人间蒸发了”,“原来不知道对方已婚,覆水难收”。

    她属于第三种类型,大学毕业后“幸运地”遇到一位很成熟的男人,不仅为懵懂的她提供职场经验,还带她出入高档上流场所,随后的事情自然而然地发生了。知道对方已婚的真相,是严小雨怀孕之后。“我完全懵了,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走,打掉孩子,还是生下来?”吵了几次之后,严小雨发现曾经无限温柔的男人变得好陌生冷酷,“他根本不可能离婚”。

    “分手前让他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无论流产还是生孩子,这都需要真金白银啊”,群里的朋友为她支招,“惩罚也是必须的,对这种隐瞒婚姻的‘恶男’不能放过”。

    但眼下,按照“解释”条款,付出惨痛代价之后,严小雨很可能什么也争取不到。

    对“小三要求补偿,不予支持”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婚姻法解释《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甚至还有惩处“小三”的呼声。有人比照别国法律发现,我国《婚姻法》对婚姻保护力度远远不够。美国、日本、德国非但不认可对第三者补偿,还确立了受害配偶能向第三者索赔权利。

    但这对严小雨显然不公平。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解释”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对妇女权益保护是不利的。

    有律师认为, 应该赋予受骗“小三”索赔的权利,她们可以控告男方重婚,并索偿同居过程中男方侵害的财产。

    离婚,不能“一离了之”

    《婚姻法》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为“依靠个人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这不仅是经济概念,也涉及道德伦理。

    离婚,毫无疑问会给当事人(主要是女性)造成持久负面影响。有调查显示,离异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而言,即便有对方给付的孩子抚养费,也无法摆脱离婚后的困境。

    28岁的中学英语教师陈善之,刚刚经历了一段惨痛婚姻。

    三年前遭遇产后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才挽回性命,却不知在外读研的丈夫正和别人同居。“其实婚前他们两人就有关系,我也看到过不正常的短信,但是却没有往坏处想”,陈善之回忆起来懊恼不已。

    离婚像一场地震,陈善之得到了可爱的儿子,也搬出男方婚前购买的“爱屋”。对方出于愧疚给了10万元补偿之后,便玩起了失踪。陈善之承担起单身妈妈艰辛的责任,每天除了繁重的教学任务,还要自己接送儿子到幼儿园,入不敷出的她看到同龄人光鲜生活,苦涩地笑了笑:“从生完孩子,我没有买过一件新衣服,没有逛过一次街,没有和朋友唱过一次卡拉OK,我仿佛已经成为被遗忘的人”。

    更严重的是,再婚已变得难上加难——三年前的产后出血,她的子宫被摘除,“我也不知道未来在哪里,以我现在的条件,只能找有孩子的大龄男人”。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并没有针对女性的补偿措施,只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费。这也意味着,无论谁对谁错,只要离婚,就不存在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

    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为“依靠个人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

    此次“解释”,并没有扩展“一方生活困难”的人群范围,令一些法律人士失望。

    与我国相比,世界很多国家地区规定了女性离婚救助制度。

    一直被认为女性社会地位不高的日本,婚姻法却一直站在女性立场。根据日本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妻子可以得到丈夫一半的退休金,这直接导致了日本离婚官司数量激增,其中95%的诉讼由女方提出。如今,日本大男子主义开始褪色,很多日本男人学会做饭、陪老婆聊天、并经常打扫卫生。他们很明白离婚意味着什么。

    我国香港地区一直主张,离婚财产分割采取合理需要原则,即一般会对经济依赖者给予财产照顾。去年11月,香港终审法院在一起离婚案判决中,对“合理需要”做出修改,加大了对女性保护力度,即便没有子女,家庭主妇也可以得到高额补偿。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对家庭主妇的补偿局限于满足其‘合理要求’所需的金额,显然有失公平且具有歧视性。”

    大洋彼岸的美国,弱势一方关心的不是补偿,而是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扶养费支付时间,依据结婚年限认定——如果婚姻超过十年,就需支付终身扶养费。

    对于正在征求民意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应该对离婚救助制度有所完善。

    有人评价,法律只是婚姻生活的底线,在“触礁”时做标尺而已;美好的婚姻,还是要靠自己保卫的。(文中案例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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