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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告诉你,南海是中国的

□ 张欣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海洋战略研究所) 《 环球人物 》(

    “先占”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

    根据传统国际法(约20世纪前),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有“先占”,以国家名义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并有意据为己有;“时效”,长期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而取得被占领土;“添附”,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扩大已有领土;“割让”,通过条约自愿或被迫将领土给他国;以及“征服”,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在现代国际法(约20世纪起)中,“先占”“时效”“强制性割让”和“征服”已基本走入历史,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仅为“添附”和“非强制性割让”及民族自决等,但历史上依法“先占”的领土仍然有效。在确定南海诸岛主权归属时,应该依据一国主权形成时的国际法。这就需要看哪一个南海声索国拥有时间最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其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依据。

    越南是除中国之外唯一提出所谓“历史依据”的声索国,声称越南人于1630年—1650年(即明末清初)就在南海活动。但根据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中国早在汉代就发现南海诸岛,唐代将之纳入中国版图,北宋时设置巡海水师营垒,所以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和持续管理南海诸岛的国家,自然拥有南海诸岛主权。此外,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采用12海里领海制度,并适用于南海诸岛,时任越南总理范文同随后照会周恩来总理表示“承认”和“赞同”。根据国际法上“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更是无从主张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菲律宾自20世纪50年代起,相继以“无主地”“地理邻近”“国家安全”为由,主张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拥有主权。但众所周知,这些岛礁早就不是“无主地”,起码中国政府于1946年就派兵接收南海诸岛,并于1948年正式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而“地理邻近”和“国家安全”从来不是国际法上取得领土主权的理由。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出台,首次建立一国可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制度。菲律宾转而开始以这些岛礁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为由,声索主权。但国际法上规定“陆地统治海洋”,一个国家只能依陆地主权主张海洋权利,不能反过来依海洋权利主张陆地主权。所以菲律宾这几年提起南海仲裁案,通俗地说,就是干脆否认黄岩岛和所有南沙岛礁为《公约》规定下的“岛屿”,请求把包括其侵占岛礁在内的上述岛礁贬低为“低潮高地”或“岩礁”,顶多拥有12海里领海,从而最大程度地把黄岩岛海域和南沙海域划入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马来西亚和文莱对有关岛礁的主权声索与菲律宾后来的理由类似,即根据《公约》,这些岛礁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这仍然是违反了国际法上“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纯属本末倒置。

    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至少200海里大陆架

    就国际条约而言,《公约》是确定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最主要依据。依据《公约》第2条至第32条,南海诸岛拥有12海里领海,其具体地理范围需要国家依据《公约》划定基线后才能确定。1996年,中国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西沙群岛的基线,而其他三大群岛——东沙、中沙、南沙的基线有待将来划定。中国在南海诸岛的12海里领海内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和国防保卫权等。

    依据《公约》第33条,中国在南海诸岛领海外,还拥有12海里的毗连区,可以在该区域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进行必要管制。

    依据《公约》第55条至第75条,中国在南海有权主张基线向海方向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的专属管辖权。但其最终具体范围有待与其他国家划定海上边界后才能确定。

    依据《公约》第76条至第85条,中国在南海还可主张从基线向海方向至少200海里的大陆架,并在大陆架上拥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的专属管辖权等权利。其最终具体范围也有待与其他国家划定海上边界后才能确定。

    此外,司法判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则是确定中国在南海拥有包括渔业权在内的历史性权利的依据。比如,在具有典型代表性的1949年英国诉挪威渔业案和1996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均认可了某种程度上的历史性权利。《公约》第10、15、149、298条也都提到了一定意义上的历史性权利,表明其并非完全排斥有关历史性权利。

    南海仲裁案非法无效

    首先,菲律宾无权单方面发起仲裁。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菲律宾未满足发起强制性仲裁程序的三项条件:一是《公约》规定提请仲裁的事项只能限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菲律宾所提15项诉求实质上均为领土主权和海上划界问题;二是菲律宾必须履行《公约》第280、283条规定的用双方自行选择的方式解决争端以及交换意见的义务,而菲律宾却违背与中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议的承诺,也从未与中国就所提15项诉求交换意见;三是提请仲裁的事项不能属于中国依《公约》第298条所做排除性声明的事项,而中国在这一声明中早就排除有关划定海上边界等事项。

    其次,临时仲裁庭的组建毫无公正性。临时仲裁庭的5名仲裁员中,有4名仲裁员是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定的。柳井俊二曾在日本外务省工作数十年,官至外务省事务次官,相当于外交部副部长,并为安倍政府解禁集体自卫权出谋划策。鉴于这一情况,以及中日存在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争议,柳井俊二本该回避,然而却执意由自己指定仲裁员。同时,这5名仲裁员包括4名欧洲人和1名长居欧洲的非洲人,其地区代表性明显不足。其中4名仲裁员还同时兼任其他案件的仲裁员,存在预设立场的可能,怎么可能做到公正。

    再次,临时仲裁庭最终裁决漏洞百出。临时仲裁庭以《公约》未规定中国可以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来声索为由,忽视中国对美济礁、仁爱礁和礼乐滩的主权要求,裁决这些岛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实际上裁定其归菲所有。这与临时仲裁庭先前宣称的菲律宾15项诉求不涉及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其不会裁决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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