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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隐私权为何比普通公民少

任武平 《 环球人物 》(

    一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人们的监督意识不断加强,“随手拍”和“艳照视频”拉下了不少官员。于是,公务员难免有“委屈”——随便什么人偷拍几张照片、一段视频,就可以让官员落马,这难道不是侵犯我们的隐私权吗?这种“委屈”触及了一个更深的问题:隐私权和监督权的分界线在哪里?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公民的隐私权做了规定,要依法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等等。

    但如果把公民替换成公职人员呢?那就要注意了,此时法律赋予他们的隐私权大大缩水。不妨先看两个例子,近日举行的全国新闻从业人员考试中有两道考题。一道是“下列哪些群体不属于公众人物?A电影明星;B与家人聚餐的政府公务人员;C在教室里学习的孩子;D公交车上的抢劫犯。”答案为C。由此可见,即使与家人聚餐,对公职人员来说,也不属于“私域”范畴,而属于“公域”范畴,属于被媒体和群众监督的范畴。

    另一道是“下列记者的哪些偷拍行为是允许的?A偷拍某影星在后台换衣服;B偷拍未经允许报道某领导的孩子生病;C偷拍某领导人家中的私生活;D偷拍某高官与情人约会。”答案为D。由此又可见,官员隐私权虽明显小于普通公民,但合法、合理的家庭生活不会受到干扰,只有在触犯法律、违背道德时才会遭到曝光。媒体或群众偷拍官员偷情,视同行使监督权,官员无法拿“隐私权”来抗辩。

    从这两道出给全国记者的考题中可以窥见一斑:压缩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监督权。也许有人会说:难道官员的隐私就不是隐私吗?这就涉及现代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公共利益优先。早在1917年,英国社会学家麦基弗就指出:“公共利益保护是人类生活之所以必要和可能的前提,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基石。”官员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手握“公器”,直接左右公共利益,其一言一行都不能藏在“隐私”的庇护伞下,而要袒露在监督的阳光下。

    隐私权和监督权的分界线也就在这里:保护公共利益远比保护官员隐私重要。在国外,越是级别高的官员,享有的隐私越少,必须公开的信息越多。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惯例。在我国,近一年的反腐浪潮中,也提供了许多隐私权和监督权博弈的实例。无论是“上海5法官嫖娼案”还是“沈阳卫生局长开房案”,举报者所提供的嫖娼、开房视频,都被接受为合法证据。

    也许有的官员还是不解:就算证据合法,获取证据的手段合法吗?这两个案件中,都存在公共场所服务员私自提供监控录像的细节,难道不是泄漏隐私的违法行为?对这一追问,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什么行为算泄露隐私”确实缺乏完备、清晰的细则。有统计称,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近200部规章涉及隐私保护,这些分散的规定造成了界定是否触犯隐私权的混乱。

    但另一方面,更要看到,视频暴露的官员之恶乃是大恶。党纪对嫖娼、偷情有明文禁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严重违纪,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嫖娼、卖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比之下,泄露视频实属小恶。现阶段,若严惩这种小恶,只会助长官员的大恶。人们相信,一个道德败坏的官员,会危及百倍、千倍的公共利益。若一开始就忙于严惩小恶,恐怕马上就有官员敢把见不得光的事都列为“国家机密”。可见,先惩处官员的大恶,才能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

    当然,尽快规范公民和官员的隐私权,尽快厘清保护隐私和反腐的边界,也须提上议事日程,为实行官员财产公开、构建“权力之笼”扫清障碍。否则,还会有官员继续把自己混同于公民,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名义下逃避应受的监督。

官员隐私权为何比普通公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