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亦称《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内容完整且社会影响力深远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该法典秉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立法理念及礼律融合的文化传统,促使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建设步入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
《唐律疏议》中,“唐律”指代唐朝法律,“疏议”则是对律文的阐释与补充,且“疏议”一词为唐朝立法者所创。通过“疏议”,法律条文更加清晰、通俗,便于执行,不仅使立法与执法实现了质的飞跃,更为后世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了范本。
在中国历史上,社会组织形成之初,法律便随之诞生。夏、商、周时期,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并渗透了神权思想,如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及西周的“吕刑”。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制度历经变革,魏国制定《法经》,秦国颁布《秦律》。至西汉,又编纂了《九章律》。随后,隋朝大刀阔斧地制定了《开皇律》。
唐代以《开皇律》为蓝本,先制定了《武德律》,后又增设加役,确定五刑,推出了《贞观律》。公元651年(高宗永徽二年),唐高宗认为《贞观律》部分条文过于简略且刻板,遂命辅政太尉长孙无忌等大臣召集律学专家及重要臣僚,对《贞观律》进行详尽补充、解释与说明。
长孙无忌等人历时两年,至653年完成《疏议》草案,全书共12篇法律、30卷律疏,合计32.3万字,包括《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及《断狱律》等。
唐高宗审阅后赞不绝口,朝中大臣亦纷纷称颂。当年10月,唐高宗诏令全国颁行。因颁行于永徽四年,故此法典亦称《永徽律疏》,后世又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道德教育与法律惩治应相结合,且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同时,主张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废除92条死刑,减少71条流放刑,其余刑罚亦多予减轻。
《唐律疏议》总结了以往立法经验,对主要法律原则与制度作了精确阐释与说明,成为自秦汉以来最为宽简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