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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8年01月05日 星期五

禁放,严肃点儿

《 讽刺与幽默 》( 2018年01月05日   第 07 版)

  北京规定,又禁放烟花爆竹了,挺好。

  

  回想,尽管雾霾重重,2005年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仍在所谓“民意”裹挟之下,将过去难得的“禁放”改为“限放”。所谓“限放”,既“禁”且“放”,主旨为“开禁”。

  

  据说过去的“禁”不好执行。那么“限”也是一种“禁”,二者是五十步和百步之差,由此可以断定,“限”即“半禁”,“民意”未必完全点赞,也是很难执行的。

  

  从执法难度看:过去禁放时10万人上街“执法”,鞭炮照响。“限放”以后,当然还要“执法”,且管的范围更大了,又需要多少人呢?上千万人口的城市,总不能派100万人管放鞭炮吧。如临大敌,过啥节呢?逮住不遵守规定者重罚之,也不灵。别说不好逮,便是逮着了,大款中款有的是,为找乐,不怕罚;万一逮个低收入者,要命一条,要钱没有。

  

  从观念看:既然认可燃放烟花爆竹是尊崇“传统”,给生民以欢乐,则子夜正是欢乐高潮时,而所谓“限放”之“限”,难免使“传统”大减其色,令“欢乐”大打折扣。君不见国外的“狂欢节”,才叫尽兴呢。不尽兴,宁可无!前瞻后顾,缩手缩脚,战战兢兢,还要盯着钟表在规定时段玩儿,有啥劲头?

  

  所以“限放”和“开禁”,几乎无异——凡是“禁放”的难题,“限放”都没有解决,其弊端也许比“全面开禁”更多。既如此,当然仍须“禁放”。当今,禁放绝对是一个进步——哪怕暂时执行艰难,坚持下去,总会聊有成效,并使人们逐渐适应文明过节而自觉放弃陋习。咱们当时为什么要在“开禁”的所谓“民意”声中退却呢?

  

  好吧,就说说“民意”。

  

  你说“开禁”是“民意”,我说“反开禁”更是“民意”——哪怕是少数人的心意,可它代表进步。在没有战争的情况下,一些人放炮欢乐,可这“欢乐”噪音和火药废气尘埃,影响公共领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或可等于人身侵犯。如此,这些人便将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了。人们不放炮,还可以找到更加现代的欢乐方式;而放炮,对于反对放炮者来说,除了耳鼻眼舌身等感应器官彻底麻痹,也只能强忍着精神的折磨了。而反对放炮,除了抑制噪音和污染,对于放炮者并无丝毫损害。梁实秋对“德行”有一个妙喻,说一个人打呵欠,也不要旁若无人,“把口里的獠牙显露出来”,因为“那样子不免吓人”。一些人大放其炮而罔顾他人,文明吗?对另一些人来说,这是完全不公平的。要之,将一个高级精神活动——快乐,仅仅寄托于没有实际意义的烟花色彩响声带来的感官刺激,不时还搭上肢体和性命,这快乐,恐怕既不高级,也有限得很。难道因放炮而烧毁财物,也可给某些人带来快乐?

  

  什么叫“继承传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才是中华好传统,诸如诚信、廉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等民族精神,才值得传承。至于风俗,一移弊二易性,连咱们老祖宗都懂。世间损害人身心的脏乱,已经够多,而每年春节,北京市区便产生几千吨爆竹垃圾,真可谓脏上加脏,乱里添乱。

  

  一个巡回来了:禁!有关方面,又一次觉悟了。但愿,别再一次为某些人的“民意”所打败而再度“开禁”。所谓禁也然,限也然,不行再禁,“民意”反对再限……像什么话呢?法规不是儿戏,何能如此其软如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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