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停止审批晋陕蒙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2022年08月15日

  本报讯  日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通知》指出,“十三五”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实现“五个明显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0年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61.9%和63.6%,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2%和39.2%,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通知》明确了“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指标,非煤矿山事故起数预期值下降10%,矿山事故死亡人数预期值下降10%,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期值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预期值下降10%。

  《通知》指出,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在煤矿方面,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高瓦斯、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通知》同时明确,将综合法治化和市场化等方式,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等有序退出。(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