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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插上翅膀

■陈夏红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11月27日   第 22 版)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中央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企业家精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其价值,也对我国未来企业家精神的培养提出若干方向性意见。

  《意见》第10条提出,要“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这一论述,为我们从破产法角度思考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提供了重要提示。

  对于破产法与企业家的关系,中文文献鲜有论及。而在英文学界,该话题固然算不上大热,但也绝对算不上冷门。对破产法与企业家精神关系从学术层面的探索,正是欧美发达市场经济体企业家政策的反映。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理解破产法和企业家精神之间的关系,才能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从理念层面,破产法自身应真正具备宽容失败的精神内核。如前文所言,企业家精神的核心要素甚多,但其最核心的特质在于要敢于冒险,去开创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基业。这种冒险,既有成功的可能,当然也会有失败的风险。破产法要为这种冒险精神提供宽松的环境,应该让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们,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轻装上阵、东山再起,而不是陷入债务的泥淖万劫不复。尽管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进了重整程序,但公众潜意识里还是把破产法视为清算法而非拯救法,全社会还是弥漫着破产可耻的污名化氛围。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培育。

  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这较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当然是巨大的进步,但依旧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求。严苛的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使得破产法将大量市场主体排除在破产法的羽翼之外,既限缩了破产法空间和生命力,也为各种非法律债务清理机制的大行其道提供空间。在政策制定者大力呼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呼吁企业家精神培育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强破产制度供给,尤其是加速制定个人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为各类企业家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或者重生,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制度出口,将“宽容失败”落实在制度层面。

  另外,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尤其是宽容失败的企业家,离不开破产法文化的大力普及,尤其要向全社会宣扬宽容失败的精神,破产法文化的普及十分重要。

  最后,破产服务行业应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让最优秀的管理人能够脱颖而出。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除传统清算组之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破产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我们在看到这一历史性进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来展示出的问题。现有地方法院主导型管理人制度,无论是管理人准入门槛、选任机制还是报酬等,既忽略了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亦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另外,全国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付之阙如,使得地方层面的行业自治萌芽犹如杯水车薪。从更高层面而言,管理人制度对内需要改革,对外需要开放,这些都需要摆在议事日程上。只有让破产服务行业插上企业家精神的翅膀,破产服务水平和标准才会突飞猛进,破产法的价值才会在市场经济中展示出来。(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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