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规划的指引,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体系。“思路决定出路,布局决定格局,格局决定结局”。娄底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发展转型中,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实现规划编制的专业化、精细化;规划管理的公开化、刚性化;规划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全域规划
建立了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全域规划;建立了符合城市转型升级的空间组织模式;建立了层级清晰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启动对接大长沙、山水特色生态城市、中心城区交通疏解、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村镇规划管理等5个专题研究,拿出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出台了《娄底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围绕城乡统筹,推动完善了城镇规划体系。
同时,还围绕转型升级,强化重点区域规划引导,分别抓好了万宝新区、经济开发区、水府庙湿地公园三个重点的规划编制。围绕基础配套,编制了娄底市绿地系统规划、涟水风光带概念规划、孙水河风光带景观规划。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基础研究,进一步梳理优化城区道路路网,编制了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编制了娄底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强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完成35项道路、排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研究编制了娄底市排水专项规划及防洪、防涝规划。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完成了娄底市中心城区通信基站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及人防、消防等一批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
阳光规划
在规划管理上,以依法行政统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规划。
制定了全市村镇规划工作历史上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发文实施。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保障村镇规划工作开展、提升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深化举措,提高审批效率: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三清单一清理”制度,清理和公布权力清单11项,责任清单12项,与相关职能部门交叉事项3项,取消职能1项。二是推进管理创新。以例会集体会审、设立窗口首席代表和加强内部审批流转制度为突破口,合并了总平面图与规划方案两个审批环节,建成了“一站式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模式,做到了“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一票收费”。三是推进审批内部流转。内部审批实行专人专岗负责流转,业务科室建立联合踏勘、集体会审会签制度,实现内转外不转,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四是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优先保障,提前介入项目报批前期工作,先后完成福源小区、吉祥公租小区三期工程、乐坪办事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神童湾大桥等一大批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全年审批建筑方案36个,总建筑面积156.53平方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9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6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8份,审批民房828户。
市规划主管部门还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凡是能公开的政务内容全部公开。一是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公告公示制度。将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作为加大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全年批前公示68项,批后公告53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公示30项,项目许可公示率达到100%。二是加快政务信息上网步伐。进一步完善规划门户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上传公布各类信息80余篇。三是实施政务公开考核监督。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办法,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科室、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增强政务公开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四是落实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6次、座谈会议3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依法规划
在规划执法上: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以提高规划执法人员水平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把控违、拆违作为提高执法工作水平的具体行动,以及阶段性中心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考核中去,并建立起长效机制。
加强控违、拆违力度,协同全市控违拆违工作三个责任主体和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29个成员单位认真研究制订规范严格的拆违流程,启动“乡、区、市”三级处置违法建设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共开展规模以上拆违行动80次,拆除违法建设459处。
为更好地做好全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对规划部门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市规划局每年连续多年举办规划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为各县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等,培训内容分为法律综合知识和城乡规划执法专业知识等。市规划局党组书记曾伯怡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讲了一堂以依法行政、法治规划为主题的法制讲座。他阐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法治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行政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并密切联系该市城乡规划实际进行了讲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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