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发布有关问答,其中提到“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而“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
“此前举办学术会议时,由于常常存在诸如立项审批文件不全面和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缺失等问题,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并给隐蔽性利益输送留下了操作空间。”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岑岩表示,“无论是企业或医院发起一场学术会议,还是专家在面对学术会议邀请时,判断其是否合规,都可以从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价值性上来进行准备和考虑。”
首先作为主办方,在发起一场学术会议时需要具有合法依据。比如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具有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等材料。
其次,学术会议本身也要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不是为了打着会议的幌子进行隐蔽性利益输送。这背后就需要有立项的申请文件及其审批流程进行佐证。相应的,作为收到邀请的专家,也可要求主办方提供前述材料进行“留痕”,并将相关协议和打款记录进行备案,不能仅凭一纸邀请就作为全部凭证。
“如果以上内容主办方和受邀请方都能严格执行,就可以基本保证学术会议的合规。同时,通过打款记录也可以对企业和专家双方是否进行依法纳税进行追溯。”李岑岩律师说。
北京一家医院的业务院长表示,建议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通过加强对学术会议资助和立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其进行一定约束。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林则建议:“可以从会议举办地点、会议形式、食宿标准、讲课报酬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也可以考虑增加一些监督措施,如设置投诉、举报途径等等。”
李岑岩律师表示,今后医药学术会议的内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学术会议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对会议的审批、执行、财税路径是否合理合规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及合作伙伴遴选。“比如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内设立医药医疗企业首席合规官职务,或者由学术推广部门或科研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培训、职业能力建设和认证,称为首席学术官,对项目的‘五性’进行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