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妍报道:6月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可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条件时,凡是出现《通知》列明的17种情形之一,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具体包括: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等。此外,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通知》要求,实事求是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煤矿应按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除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智能化煤矿,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煤矿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其中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保供期间,煤企开展安全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煤炭安全平稳供应。《通知》还明确了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矿权、用地用草等手续办理,以及生态环保修复责任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