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创业板又有华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缘新材”)等三家企业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终止了首次IPO之路。自今年以来,科创板和创业板出现了大量企业终止审核。为何科创板和创业板突然惊现“终止潮”?
撤回申请企业数量激增
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显示,3月11日,“因华缘新材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这是当周创业板第三家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文件而终止上市审核的公司。2021年开年以来,创业板共有43家企业终止审核,其中41家企业因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文件而终止,剩余2家企业企业因审核不通过而终止。创业板实行注册制至今,终止审核的企业数量不过66家。
科创板也存在相似的情况。今年初至3月11日,科创板终止审核企业数量多达23家,而上年同期终止审核企业数量为2家,2020年全年科创板终止审核企业数量仅有41家。
记者发现,在终止审核的企业中,不少企业都上榜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今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28次抽签仪式。本批参与抽签的为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共计407家,最后20家企业被抽中,中签率约5%。这是注册制板块纳入现场检查范围后的首次抽查。
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而在20家企业中,有16家企业在2月9—20日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从而终止在科创板或创业板的首发申请,占比高达80%。
“带病闯关”是主因
为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劝退一众企业?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员告诉记者,被抽中现场检查后随即撤回申请,可能是申请企业自知自身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可能是公司定位并不完全符合科创板和创业板定位,但本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比如第一家终止科创板上市申请的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对主业的描述并不清晰。后申报创业板的时候,将此前冲击科创板的用词‘大数据处理分析’变更为‘互联网营销’。”
2月底,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而实施注册制后市场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有关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对注册制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全面、对注册制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注册制与交易所正常审核存在模糊认识。证监会将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通过坚决和有效手段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避免“带病闯关”。
记者发现,在近期的问询中,上交所科创板对发行人定位、技术先进性、研发投入等相关问题越来越重视,问的也越来越详细。
以3月10日刚刚回复上交所第二轮问询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卓锦环保”)为例,在第一轮问询中,卓锦环保已就上交所提出的核心技术、业务问题回答了14小问,但在最新的问询中,上交所第一个问题就是“科创属性”。不仅要求卓锦环保说明发明专利应对的具体核心技术和具体产品,以及发明专利形成的营收情况,还具体到公司研发人员所属部门、学历构成、薪酬及薪酬构成等。
“打铁还需自身硬”
撤回申请的也涉及能源企业。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科环保”)即是在登上现场检查名单后主动终止科创板首发审批的,当时蓝科环保已经回复了第二轮问询。
据了解,蓝科环保是一家为石化、煤化工等行业客户提供绿色工艺和环境治理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工程技术公司,博天环境等上市企业均涉及相关业务。因此,此前市场就曾质疑蓝科环保的科创属性。对于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蓝科环保仅回应称是“战略调整”。
其实,不管是科创板,还是创业板,其定位都利好于能源企业。梧桐树资本新能源新材料基金投资总监吴川认为,对能源领域来说,电力、煤气等传统能源企业的特征不太适合在创业板IPO,但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是创业板支持的发展方向。而科创板则特别强调“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薪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自注册制改革后,已有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能源企业登陆科创板或创业板,涉及光伏、动力电池等高新技术产业。“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越来越严格的审核规则下,主动撤回并不等于结束。
对于“撤回”现象,沪深交易所均表态称,高度重视项目撤回情况,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目前来看,项目撤回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对其中涉及信息披露和保荐机构核查的若干问题,均已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对于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一撤了之”,也绝不允许“带病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