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7月31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作为我国消费税税目中重要的征收领域,成品油消费税历经数次改革和调整,在引导成品油合理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推行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是基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财税体制改革,将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同时有利于成品油市场进一步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征收后移至终端零售环节
据了解,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财税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现行地方税体系,在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以成品油消费税为例,目前主要在炼化企业出厂以及进口环节征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郭焦锋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成品油行业而言,“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主要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在征管手段基本到位、不增加征管成本的前提下,将征收环节由出厂或进口环节后移至终端零售环节;其次,明确消费税税收收入的归属,即由中央税逐步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今后可能完全变成地方税;第三,强调稳步推进,而非一步到位,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是管理与监管体制需要跟上。”
郭焦锋表示,消费税改革着重考虑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建立一套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税制度。“目前成品油消费税收归中央,但与成品油消费相关的环境治理、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很多事权在地方,所以需要将消费税变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另外,我国炼油厂主要集中在七大炼化基地,若从出厂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大量的消费地无法得到税收,将征收环节后移到消费端,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两者是相辅相成。”郭焦锋说。
多重利好成品油市场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不仅有利于拓宽地方收入来源,也将进一步带动地方对成品油市场监管的积极性,推动成品油行业在更加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成品油流通市场资深专家丁彦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按照我国现行征税政策,成品油消费税在炼化企业出厂和进口环节征收,主要是考虑炼化企业集中度高、便于源头管控,有利于税款及时征收入库。但在实际征缴过程中,诸多弊端逐步显现:一是地方炼厂通过以‘化工票’名义销售应税产品(或不开具发票)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端征收,导致消费者对所承担的实际税赋不易感知,不利于发挥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
据《中国能源报》记者了解,我国炼厂地域分布不均,按现行在生产端和进口端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大量的消费地不存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问题,加之炼化企业在局部地区聚集度过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一些产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郭焦锋看来,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监管角度看,地方的积极性将得到明显提升。“首先,将有利于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其次,对于各地成品油的消费,应该会保持比较平稳的发展态势。”
丁彦也指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更多地关注和改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促进内需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实现权责对等,提升地方政府收入的同时增加地方征管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成品油市场偷逃消费税问题,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
管理与监管体系需跟上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也将面临来自管理与监管体系重建的挑战。
“消费税征管非常复杂,如何在征管手段基本到位、不增加征管成本的前提下,将征收环节后移,非常关键。”郭焦锋指出,一方面,目前主要是国税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今后如果变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乃至全部变成地方税,整个征管部门都要变更,这里面整个体制机制如何顺利交接,可能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原来在进口或出厂环节征收,监管对象就是两三百家炼厂,后移到终端环节后,就不会这么简单了。首先就有10万多座加油站,还有大量零售企业以及物流运输环节,这样一来,目前以监管炼厂为主的思路就要改变,监管体系也要重新构建。
丁彦表示,操作层面主要面临消费主体多和散的问题,监管难度增大、征收成本增加,需要有效的系统平台支撑。“建议参考欧盟模式,建立成品油大数据监管系统,支撑成品油消费税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征收。同时,所有炼厂和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均须在系统内实名登记,形成白名单目录,未登记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业务。此外,系统建设应与金税四期、危化品运输平台、加油站进销存实时数据监控系统(如广东、贵州等地已上线的加油站税控监测云平台)等链接取数,掌握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流、票据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对应税产品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最后,要建立预警模型,对于销售异常、进销不匹配企业预警和检查。”
“从实施路径上,系统建设可以和地方试点同步实施,特别是在管理基础好、市场相对规范、范围相对可控地区进行试点,取得封闭运行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丁彦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