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版:高质量发展

中国能源报 2024年08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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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将有新规范

《 中国能源报 》( 2024年08月19日   第 18 版)

  本报讯  8月14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企业提出新要求。

  据悉,早在2019年,工信部就出台过《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当时就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在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以及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与标准。

  从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是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当下行业的一些变化与新趋势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提出了一些更新、更细的要求。

  截至2023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041万辆,2023年我国退役动力电池总量超过58万吨。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加,动力电池回收也在快速增长。按照车企质保条件,动力电池最大容量如果衰减到低于70%至80%,可能就需要更换电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征求意见稿》拟对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综合利用能力、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提出要求。其中提出,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

  在“综合利用能力”中,《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内容,要求:“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针对梯次利用企业,文件要求,应具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

  与此同时,对于再生利用企业,《征求意见稿》对主要有价金属的提取回收率提出了更多和更细的要求。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杂质铜含量低于1%;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锂生产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99%。

  (金朝力 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