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学术·评论

中国能源报 2023年04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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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值得关注的法律事项

■管晓薇 王伟琪 《 中国能源报 》( 2023年04月24日   第 06 版)

  因近海空间资源有限,海上风电逐步由近海扩展到远海。与其相对应的,是海上风电支撑结构也由固定式向漂浮式发展,进而使得浮式海上风电市场迅速扩张。

  为大力支持浮式海上风电市场发展,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例如,《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等都对浮式海上风电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此背景下,我国沿海地区制定了关于海上风力发电的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广东、山东、广西、海南、浙江、江苏等地已初步明确规划了海上风电装机总量超过90 吉瓦。

  在实践中,作为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市场,我国浮式海上风电发展势头迅猛。截至目前,中国海装、明阳智能、上海电气、金风科技等风电整机厂商都已宣布,将加大浮式海上风机的研发力度。同时,三峡新能源、华能、中广核、中海油等开发商,也开始布局浮式海上风电场的建设。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大有可为,但其作为较为新兴的市场也不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风险。

  ■■ 投资主体变更要合规

  鉴于浮式海上风电具有较强的计划性,为避免投资主体倒买倒卖项目,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然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禁止了浮式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投产之前的“投资主体”变更。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前,若未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同意,则其项目投资主体无法变更。

  在实践中,针对上述投资主体变更的主要解决办法为:在项目公司的上层增设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上层公司”),并通过其股权转移来实现投资主体的变更。但是,该等实质层面投资主体的变更,亦须与相关监管部门适时同步、及时更新,以免在日后工程进行中出现穿透监管的情况。此外,该等变通解决方案要求投资主体在实施项目前,提前在架构设计中增设上层公司以保留灵活性。对于已按直接持股项目公司模式进行投资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

  在投资主体变更受限的情形下,如何设计合法合规的收购方案,是影响浮式海上风电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 项目建设需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进行使用。由于浮式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涉及风机机组、海上升压站建设、海底电缆铺设等建设工程,因此浮式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需要获得海域使用权。许多地方政府对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拍挂”的出让相关管理办法。故而,对于海域使用权需注意核查其取得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认为重要工程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不通过“招拍挂”而进行交易,因此要格外重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保证海域使用权的合法获取及拥有。

  在如英国、美国等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强国,其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美国模式,即不设置准入门槛,采用多轮竞标报价,价高者得;另外一种是英国模式,即政府先根据企业建设能力进行筛选后,由进入名单的企业价高者得。上述两种模式在实际运转中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进行投标时应做好充分的背调。

  ■■ 需进行陆上及海上环评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权之前需遵守环境法律基本制度,即遵守“三同时”原则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陆上风电项目不同,浮式海上风电项目需要同时在海上和海底作业,故而在实践中,应当分别编制环评报告并分别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另外,对陆上集控中心的输变电项目,也有可能需要另外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于浮式海上风电项目而言,实践中部分地区也存在环保部门对于项目陆上环评及海上环评同步合并批复的情形,因此,还需要考虑是否将陆上和海上环评报告单独编制;同时,建议与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沟通,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要保证EPC合同无瑕疵

  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参照国外经验,我国浮式海上风电项目也采取了EPC合同模式,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一并发包至合格的总承包单位。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浮式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一般被认为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到的合同金额动辄上亿元,而业主往往涉及国有资本背景。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着重考虑 EPC合同的招投标程序和中标结果是否具有合规性,保证EPC合同无瑕疵。

  在浮式海上风电项目EPC合同中需要尤为注意的是,作为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的总负责人,总包商面临来自业主和分包商的双重索赔风险。一方面,由于项目工期严格、海上作业窗口期有限,容易产生工期延误,进而招致业主的索赔。另一方面,由于分包商的风电安装船、敷缆船等专业设备租金较高,一旦出现分包工作范围以外的增项或者待工,分包商也将提出巨额索赔。因此,对于分包的工作内容,总包商需要在标前分包协议中合理设计条款,遵循背靠背原则。对于来自业主的索赔可以相应向分包商提出,而对于分包商的要求也可以相应向业主提出,转移自身面临的风险,以避免EPC合同和分包合同条款不对等造成总包商陷入两难境地。

  ■■ 积极应对专项审批多且复杂的难题

  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浮式海上风电项目也有其特有的难点,具体体现为项目专项审批多且复杂。该项目专项审批包括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评审、航路协调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海底电缆路由勘测批复、文物及压覆矿查询、无军事设施审查等七项审批。因此,在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并购交易中,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对上述审批进行逐一审查,以免影响项目开发周期及进度。

  浮式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动辄数十亿元,对于国企和民企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投资项目,需慎之又慎。在目前地方政府补助政策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想利用海上风能平价并网的调整和适应窗口期进行兼并重组,则需要综合以上所提到的重要法律问题,做好充足的计划,尤其要与当地有关部门提前沟通,做好前期准备,才能把交易风险降到合理范围内。

  (管晓薇系上海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委员,王伟琪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22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