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推行煤矿矿长安全
考核记分管理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联合印发《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共计19条,从记分周期、记分情形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别规定了一次-12分、-9分、-6分、-3分的记分标准。考核记分从煤矿矿长正式任职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中止。1个记分周期内总分为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煤矿因多项安全隐患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时,对煤矿矿长进行累计记分;煤矿因安全隐患和罚款金额同时出现不同记分情形时,按照绝对值高的进行记分。
办法指出,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2分、-9分的矿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责令煤企对其免职、约谈、通报、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惩罚措施。对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记-12分的矿长,将责令免去其矿长职务,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董强)
山西:
开展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并综合治理
本报讯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各类水害事故发生,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日前要求,全省煤矿在6月底前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做到逐采区、逐头面排查清楚,治理到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突出矿井老空、采空区及周边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及断层、陷落柱、导水裂缝带,以及现生产系统与井田周边小煤窑废弃井巷贯通区段密闭等重点部位的勘探、调查。要认真编制普查报告,严格报告审批程序,建立信息档案,严禁编制虚假报告。要充分运用普查成果,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关于老空水“三区”管理规定,同时要将“三区”管理扩大到所有水害。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探查设计,进一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进行综合治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
煤企要定期开展水害重大风险辨识评估,同时加强隐患动态排查。重大水害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均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强化煤矿雨季“三防”风险研判,认真开展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确保安全度汛。要加强露天煤矿冻融期、汛期边坡管理,强化监测监控,防止发生滑坡事故。
(牛祥)
宁夏:
专项整治盗采矿产资源
及矿山违法违规生产
本报讯 3月17日,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外称,为进一步规范宁夏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宁夏安委办日前印发了《全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3月中旬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排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方案》明确,从3月中旬至8月中旬,宁夏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全面排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构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并督促整改。8月中旬至10月为巩固提升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确保盗采现场处置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指令落实整改的、假整改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此次专项行动围绕五个方面13项工作任务进行。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方面,将首先对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包括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等6类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方面,将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确的19项煤矿领域重点整治内容,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煤矿偷采、生产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等。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