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煤炭·市场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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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供热用煤首次全“长协”

煤炭中长期合同覆盖范围扩大、要求更严,如何保障履约兑现是关键

本报记者 朱妍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2月13日   第 16 版)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此前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参加合同签订。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必须实行全覆盖,全年用煤量应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含进口煤)。”在2022年度山西省煤炭交易大会上,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王茂盛对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提出要求。

  中长期合同是煤炭市场的“稳定器 ”“压舱石”,形成产运需合作长效机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煤价波动。临近岁末,签订工作正在各地加紧开展,如何签好签实、保障实施?

  三年及以上合同量不低于50%

  今冬保供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主产地鄂尔多斯40家煤炭企业,与黑龙江、天津等18个省区市签订四季度长协,涉及煤炭5364万吨;山西承担14个省市5300万吨保供任务,要求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国家发改委、国铁集团联合下发通知,提出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

  “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进入关键阶段,电力、煤炭企业宜高度重视,签好签实,确保各项条款机制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为确保后期顺畅足额履约,切实发挥中长期合同保供稳价重要作用打下坚实基础。加强运力同步衔接,尤其首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矿企业,尽快与电力企业选择铁路计划单位,形成有效的产运需三方供应合同。”中电联相关人士表示。

  根据《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一年覆盖范围较往年扩大。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所有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煤企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扣除进口煤后,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应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相比去年75%的比例,这是发电供热企业首次100%按长协执行。

  在期限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探索地方供暖企业、地方政府认定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签订季节性合同。其中,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量不少于各企业签订合同量的50%,去年要求该比例为30%。

  部分企业仍缺乏自律影响履约

  覆盖范围扩大,对产运需各方的要求更高。合同兑现有保障吗?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央企业要将煤矿、电厂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履约率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制定煤矿、电厂的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履约率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第三方评估,督促提高履约水平。”

  按照征求意见稿,履约率延续2021年度的水平——单笔合同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更加严格。“产运需各方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90%,季度和年度履约不低于95%。”王茂盛称。

  记者了解到,履约也是难点所在。以产煤大省陕西为例,陕西省发改委于今年6月通报全省2021年履约情况,自2月1日执行以来,截至5月31日,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兑现率仅为37.2%、11.4%。17家煤企兑现较差,其中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兑现率为零。其中,有的矿井因煤质变化,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有些矿井受环保、检修、安全改造、手续到期等影响,无法正常生产;有些是贸易型企业,由于煤炭主产地产量有限,采购难度大;另有部分矿井铁路专用线、站台施工改造或站台合作未谈拢,无法正常发运。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还称:“部分电力企业本身缺乏自律,市场供应宽松时挑肥拣瘦,市场供应紧张时饥不择食。保供出现问题,就利用国家应急保供机制,挤压其他正常履约兑现企业的运力资源,使得整个中长期合同履约考核出现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加强中长期合同清单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履约情况将实行月度统计、季度通报、半年度考核。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地方违约企业实施约谈、通报、信用公示和追责问责等惩戒措施。

  10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已通过甄别、分析确定重点案例,指导地方经济运行部门对首批纳入重点监管的9笔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履约行为进行了核查、提醒、约谈、督导。目前,9个案例涉及的问题均已得到解决。

  “履约兑现涉及产运需三方,缺一不可。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以真实、详细的数据作为基础,长期跟踪、掌握履约动态。”上述人士坦言,合同录入、数据上报等工作,目前主要仍靠企业自觉主动,由于企业量、合同量大,履约过程难以完全公开透明。“面对海量信息,主管部门很难一笔一笔核实,客观增加了监管难度。杜绝履约不规范、不诚信,监管要真正戳到违约者‘痛处’。”

  国资委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特聘教授叶春建议,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势,建立信用管理常态化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联合相关各方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并确保各项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清单动态管理。结合履约评价结果,及时剔除占运力合同、未实际签订经济合同的不完整合同,将运力等转移给履约率高、信誉好的合同主体。进一步完善中长期合同履约支持政策,建立履约率与资源开发、运力保障、进口煤采购等激励措施挂钩的机制,对中长期合同履约率高的企业给予正向激励,形成奖优惩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