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油气·观察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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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垄断局公布油气领域首张“罚单”

宜兴港华燃气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超4000万元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1月29日   第 13 版)

  本报讯  记者渠沛然报道: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宜兴港华燃气”)受到处罚,成为国家反垄断局挂牌以来公布的油气领域第一张“罚单”。

  日前,国家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了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宜兴港华燃气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350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超过4000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8日启动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宜兴港华燃气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决定书显示,在市场份额方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宜兴港华燃气获得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权,其他经营者因政策障碍无法自由进入。在天然气供应方面,宜兴港华燃气是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独占市场。因此,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相关市场高度集中,不存在有效竞争,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在市场进入难易程度方面,相关政策限制使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与宜兴港华燃气展开竞争。在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方面,宜兴港华燃气是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用户的唯一选择,宜兴港华燃气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无可选择等特点。

  例如,用户如果要使用管道天然气必须向宜兴港华燃气购买,没有其他替代选择。据调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11元/立方米调到3.61元/立方米,上涨幅度达到16.1%。价格上涨后,用户总户数和管道天然气消耗总量反而上升,单位用户消耗总量平均值上升。即使管道天然气大幅涨价,绝大多数用户只能接受涨价事实,并不能及时改用其他能源来替代。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不论从市场控制能力方面、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方面还是市场进入难易程度方面,认定宜兴港华燃气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决定书显示,宜兴港华燃气还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违法行为,通过合同约定并设定追溯优惠、照付不议条款等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仅如此,宜兴港华还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损害用户利益。

  决定书认为,作为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宜兴港华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决定书同时显示,居民用户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时,配套使用G2.5表,对于有采暖要求的用户,宜兴港华燃气将原G2.5表更换为额定流量更大的G4、G6或G10表,同时根据需要对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并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向居民用户收取采暖增容费。经统计,宜兴港华燃气先后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累计收取居民用户采暖增容费超过260万元。

  此外,宜兴港华燃气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为用户唯一气源或燃料的供应商,并设定追溯优惠或照付不议条款,极大地增加了签约用户的违约责任,从而防止用户向其他潜在的供应商转移。

  决定书指出,宜兴港华燃气的行为改变了用户潜在的消费意愿,限制了用户自主选择权,实际上形成对下游用户及其需求的锁定,提高了用户对宜兴港华燃气的依赖性,进一步巩固了宜兴港华燃气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