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新能源·政策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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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风光配套产业文件 全力支持新能源发展

河南商丘紧急纠偏新能源开发“新规”

■本报记者 姚金楠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1月29日   第 08 版)

  事件回顾:

  11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发改委发布《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要求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必须同步配套产业以及签订碳指标协议。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施工项目,继续暂停实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11月22日,河南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屋顶光伏整县开发试点建设,要按照国家能源局“五个不”的原则,把握好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既要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群众利益上不缺位,也不能在项目管理法定程序、捆绑配套产业上越位。

  当天下午,河南商丘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关于风光电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即日起收回《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提出妥善处理新能源有序开发、产业融合、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正式发布仅三天,省发改委紧急纠偏,市发改委明文收回。一时间,河南省商丘市《关于对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碳指标权限归属、强制配套产业等非技术成本问题再次推上行业“热搜”。

  这条不足500字的《通知》到底触碰了哪些行业痛点?如此“短命”的政策背后,透露出地方政府对新能源开发投资持有何种态度呢?

  既打击企业积极性又无真正效益

  新规被指“片面理解”碳交易政策

  根据《通知》,商丘市首先瞄准了新能源发电项目所包含的碳指标权限。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项目,须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所含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其使用、交易须经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已签订开发协议目前尚未实施的项目暂停实施,须补充碳指标交易协议,如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收回建设指标,由商丘市统一调配使用。

  “在宏观层面,这样的规定肯定与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思路相悖。但更值得关注的是,从《通知》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商丘市对碳指标、碳交易的理解是非常片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专家黄锦鹏表示,在CCER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时,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并无属地要求,“对碳排放的考核,现在面向的是具体的企业。”

  依据2020年底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黄锦鹏指出,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申请CCER时,的确会要求填写项目所在地,但只是地理位置的说明,与其对应的碳指标归属并无直接关系。“无论是河南的项目还是河北的项目,在CCER交易中,都完全一样。如果按照商丘市发布的《通知》执行,反而对当地不利,相当于把原本可以参与全国交易的CCER圈定在商丘一地进行内部流通,而商丘当地是不可能消化那么多CCER的,既影响了新能源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也没有让当地政府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对此,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也明确表态,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

  项目开发竞争激烈“一地难求”

  地方私设门槛要求“配套产业”

  除了碳指标权限,《通知》还提出了配套产业要求。针对已签订开发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项目,须同步实施配套产业,如达不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指标收回,由商丘市统一调配使用。未签订开发协议的,各县(市)区不得单独再签订新的开发协议。商丘市将按照资源换产业的原则,进行资源统一调配、项目统筹布局。不仅如此,《通知》还特别强调,以后的新能源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有补偿。

  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在新能源开发投资过程中强制捆绑配套产业,为何商丘市还要明文“必须配套产业”呢?

  “现在新能源开发用地这么紧张,好不容易有块合适的地方,十几个投资商恨不得扑上去抢。”有光伏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感叹,“当前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新能源,很多央国企都有装机任务,现在是‘一家有女百家求’,所以地方政府就趁机坐地起价,提高门槛。”

  “用地紧张,有时候投资企业之间也会产生恶性竞争,暗自和地方政府达成配套产业的约定,修条路、建个厂什么的,早就见怪不怪了。”上述负责人表示,“久而久之,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觉得开发新能源理所当然就要配套产业,根本不顾国家禁令。”

  省发改委紧急纠偏重点摸排

  政策严肃性科学性需受重视

  11月22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负担,不得强行要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与其他产业项目投资进行捆绑,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文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同时,要求抓紧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重点就是否收取资源出让费、强行捆绑产业投资、将社会公益投资转嫁给企业、随意增加法定程序前置条件等进行摸排和纠偏。

  当天,商丘市发改委也召开关于风光电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鉴于碳指标使用权限、交易等属于新能源领域新生事物起步阶段,结合部分新能源企业意见,即日起,对各县(市、区)下发的“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收回,暂停实施,并提出妥善处理新能源有序开发、产业融合、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从印发到收回,只有三天时间,《通知》废除顺应了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诉求,但作为政府决策,居然如此缺乏严肃性和科学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某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