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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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安徽省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乱收费问题——

两燃气企业因乱收费问题突出被点名

■本报记者 李玲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1月29日   第 01 版)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日前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直接点名安徽省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中燃”)、江西省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下称“萍乡燃气”)存在乱收费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多位专家指出,乱收费问题是燃气行业自然垄断特性下延续多年的“老大难”问题,随着近两年相关部门反垄断力度的加强,燃气企业应尽早转变观念、规范行为,杜绝违规行为。

  不少违规行为已成行业惯例

  《通报》指出,安徽中燃违反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下称《意见》)等规定,在部分老旧小区改造安装燃气设备时,向2027户居民强制捆绑搭售燃气灶、物联网表、报警器等配件,每户居民实际支出3200元至3500元,远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2000元/户标准;萍乡燃气为某居民小区安装燃气管道时,违规将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市政管网相关费用纳入总费用,向该小区333户居民加收费用53万余元。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意见》,明确取消增压费、接驳费、开口费等。

  “很多都是行业习惯的做法,就这样一直延续下来。但之前一些行为并没有明确就是违规,有些收费项目处在一个不明确的灰色地带。五部委今年1月份发布的政策,就是为了系统、全面地进行澄清和明确哪些费用是可以收的、哪些费用是不能收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新松指出。

  自然垄断特性是症结所在

  之所以成为行业“习惯”做法,在多位受访者看来,这与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不无关系。

  “一方面,燃气公司在自然垄断特性下具有先天的渠道优势;另一方面,燃气企业主营业务是供销气,但近几年这块利润越来越薄,因此开展了大量的增值业务,比如销售燃气报警器之类。企业利用自己的渠道很容易,但操作不慎,就变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进直言。

  陈新松指出:“燃气企业向用户销售商品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不能利用燃气企业的强势地位强迫用户接受产品。企业强势地位是通过特许经营权、自然管网的垄断地位获得的。”

  “企业多多少少还存在盈利的冲动,如果政府的监管缺失的话,一些不合规的行为就会被放大。燃气企业基于管网形成自然垄断地位,政府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相对来说,此前燃气行业的反垄断力度没有现在这么大,造成这种行为一直延续,也是客观的事实。”陈新松说。

  监管趋严,企业需警惕违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今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意见》的实施,各地也在陆续出台一些更细则的文件,加之对行业反垄断力度的不断加大,燃气企业应警惕各种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各项政策的出台,对燃气行业的收费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推动行业不断规范,朝着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燃气企业之前的一些商业模式都面临着调整和改革。”陈新松说。

  陈新松进一步指出,当前形势下,燃气企业应更加注重依法合规经营、警惕违规风险。对自己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收费的依据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排查和梳理。“尽快明确哪些费用项目不能收,哪些费用项目可以收。与现在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不能收的费用,应该立刻停止;有些可以收但收取价格偏高的费用,就要调整定价。”

  丁天进表示:“燃气公司要抛弃过去既有的经营理念,树立市场化的理念,这也是国家积极倡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