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中国能源报 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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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文力促今冬明春电力保供

《 中国能源报 》( 2021年11月15日   第 03 版)

  本报讯 记者苏南报道:11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对外发布《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强化市场监管、发挥市场机制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

  《通知》指出,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要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稳定作用。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抓紧组织修订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可采取补充通知等方式调整、细化有关内容,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按要求放开市场准入和扩大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

  严禁发生未经送受双方协商一致随意减送或终止送电的行为,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稳定电力、电量总体平衡的作用;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价格或浮动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干预。

  《通知》提出,保障今冬明春电力供应要积极推进跨省跨区送电协议签订。各派出机构要会同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协商确定送受电电力和电量,送电价格可参照受端地区市场交易价格浮动幅度调整,切实发挥好输电通道送电能力。送电价格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照临时电价先结算再清算,若无临时电价可参照最近一次交易价格结算、事后清算,或先送电后清算。

  在受端地区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原则上送端应严格按合同约定送电;在受端地区相对宽松而送端供应紧张时,可协商调整合同电力电量执行方式,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要适时组织市场主体规范做好相关调整工作。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合同转让、回购、置换等方式调整交易合同电量,减少电量偏差。

  《通知》强调,要督促自备电厂应开尽开。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能源保供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督促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开机时间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从电网购电量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购电量,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在电网启动有序用电或需求侧响应期间,原来反送电网或未从电网购电的自备电厂,不得从电网购电;原来从电网购电的,不得超过自备机组正常启动时历史下网最小电力值。

  此外,《通知》要求,各派出机构要于11月20日前抓紧修订调整“两个细则”相关条款、参数,严格落实“两个细则”考核要求,对能源保供期间非计划停运机组可以实行原标准2-5倍考核力度,抑制机组随意非计划停运,促进机组满发稳发、应发尽发。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应急调度机制。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系统出现保安全、保平衡需求,且市场化交易手段均已用尽后仍未完全解决问题时,可规范开展日前、日内应急调度,兜底保障电力电量平衡。通过新增临时交易、调减已有电力中长期交易等方式增减调度计划,统筹全网资源实现优化互济,按相关规则规定结算费用,原则上按相应时段的相关市场交易价格高价结算,体现稀缺价值。

  《通知》还提出,要明确应急调度边界条件。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应急调度启动的边界条件和具体标准,做好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有序衔接。根据运行需要,规范及时启动应急调度,做好原因和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送受两端相关市场主体披露详细原因、实施启动终止时间、交易过程及结果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信息披露等情况。